3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更新行政處罰公告顯示,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收到五張罰單,合計被罰100萬元。
具體而言,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因虛報報表隱匿不良貸款、違規辦理信貸業務分別被罰款30萬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鄂爾多斯監管分局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趙文魁因是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整、真實報告投資人關聯關系情況、未如實報告投資人入股資金的真實情況直接責任人、違規轉讓信貸資產直接責任人,被罰款5萬元。烏力吉因是鄂爾多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整、真實報告投資人關聯關系情況、未如實報告投資人入股資金的真實情況直接責任人,被罰款5萬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鄂爾多斯監管分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因發放大額超比例集團客戶貸款、發放貸款掩蓋不良資產、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被罰款40萬元。
劉生榮為發放大額超比例集團客戶貸款、發放貸款掩蓋不良資產、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等違規授信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張志強為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的直接責任人,分別被警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鄂爾多斯監管分局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上述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