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官網更新處罰公告顯示,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營業部因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資本金來源審核和貸款用途管控不盡職,以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形式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違規向不符合條件個人發放“年齡接力”住房按揭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85萬元。金蘇煜對上述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除此之外,中國銀行成都金牛支行因違規向不符合條件個人發放“年齡接力”住房按揭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中國銀行成都蜀都支行因違規向不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年齡接力”住房按揭貸款,違規以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形式置換他行商業用房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款人民幣6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于11月15日作出上述全部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銀保監會處罰公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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