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及考核辦法的通知,通知稱,指導意見及考核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考核辦法中提到,將建立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紅黑”名單制度,企業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將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懲戒措施。
指導意見稱,煤炭生產企業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儲煤: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此外,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同時,對因未執行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機、影響發電供熱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