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防范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提升國有資本服務于“一帶一路”“走出去”等國家戰略能力,根據財政部《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近日,云南省財政廳及時提出貫徹實施意見,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事項作出規范。
一是明晰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分別界定了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已開展境外投資業務的國有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資管理機制,健全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備相關管理制度。
二是構建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合理機制。要求國有企業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同時要履行決策職責的書面紀要、申請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違規決策和盲目決策等問題。
三是規范境外投資事中運營財務管理。對資金管控、成本費用控制、股利分配、外匯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等財務管理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以利于增強事中約束。
四是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采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強化監督。同時,根據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或績效評價結果,財政部門將對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情況及時開展監督檢查。國有企業集團應匯總本集團年度境外投資財務報告和年度績效評價報告等情況,于每年4月30日前隨集團年度財務報告一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情況監測機制。要求各州市盡快建立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報告數據庫,分析監測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分析監測結果。省財政廳根據全省國有企業境外投資企業或項目的匯總數據,分析形成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情況,為政府決策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提供依據,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