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查各種形式的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發〔2014〕43 號文件規定,定期不定期對縣市區開展專項督查,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違法違規舉債行為。
二是嚴禁各種形式的政府違規擔保及承諾。除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為外債轉貸外的其他任何組織、個人舉債融資行為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和承諾。
三是嚴肅依法厘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邊界。深入推進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明確劃清政府與融資平臺企業債務的界限;全市各級各部門政府債務只通過政府及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籌措,切實做到誰借誰還、責任明確、風險自擔。
四是嚴厲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為防止出現明股實債等變相舉債行為,要求在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不得承諾保底收益或回購本金。加強對中長期政府支出責任的事前審核和監控,超過財政承受能力的一票否決。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切實加強債務風險防范和應對。
五是嚴格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管理。加大對改善民生和經濟結構調整的支持力度,確保將新增政府債券資金全部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將置換債券資金嚴格安排用于償還逾期、到期以及未到期政府債務本金,優先償還政府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