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公司自2019年相繼成立以來,首次領到監管罰單。
6月2日,銀保監會官網顯示,中銀理財、光大理財兩家行業頭部機構分別被罰460萬元、430萬元,且此次對于理財業務的處罰牽涉到母行存量理財業務,中國銀行和光大銀行也分別被罰200萬、400萬,四家機構合計1490萬。
在2021年底,隨著轉型過渡期的結束,銀行理財存量業務整改基本完成。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凈值型理財產品余額26.96萬億元,占比全市場理財產品余額的92.97%。
中銀理財、光大理財及母行合計被罰1490萬
理財子公司以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為主業,此次被處罰的中銀理財和光大理財都是銀行理財公司行業的頭部機構,受托管理規模均處在行業前列。截至2021年底,中銀理財受托管理規模突破1.71萬億元,全年實現凈利潤26.09億元,凈利潤排名行業第三位;光大理財管理資產總規模達到1.07萬億,全年實現凈利潤15.86億元,凈利潤排行業第八位。
本次中銀理財被罰460萬元,涉及案由包括六項: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0%;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證券市值的30%;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杠桿水平超標;同一合同項下涉及同一交易對手和同類底層資產的交易存在不公平性;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違規使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理財公司對關聯法人的認定不符合監管要求。
中國銀行被罰200萬元,涉及案由為中國銀行理財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老產品規模在部分時點出現反彈。
光大理財被罰430萬元,涉及案由包括五項: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0%;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證券市值的30%;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不達標;使用第三方移動辦公平臺存在風險隱患,信息系統管控有效性不足;理財產品宣傳不一致不準確。
光大銀行被罰400萬元,涉及案由包括:老產品規模在部分時點出現反彈、托管機構未及時發現理財產品集中度超標、托管業務違反資產獨立性要求等。
違反“理財新規”等監管規定
兩家理財公司的案由涉及“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集中度超標”、“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的市值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0%”等,均為監管對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規定。
2018年4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正式出臺,拉開了資管領域改革的序幕;同年9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理財新規”),明確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具體要求。
根據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
2.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3.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30%”的投資比例,是理財新規剛發布時就備受行業關注的投資紅線,此次中銀理財和光大理財均觸犯了三條投資要求中前兩條。
中國銀行、光大銀行兩家銀行均因“老產品規模在部分時點出現反彈”而被罰。理財新規中也明確要求,“對于存量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理財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
除了上述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理財監管制度不斷細化完善的階段。監管相繼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核算估值指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配套細則文件。(記者 胡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