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8日訊 信用中國(重慶)網站5月7日公示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金河牧星(重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河牧星”)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被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罰款2萬元。
圖源:信用中國(重慶)網站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1月26日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金河牧星)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公司網站中的網頁介紹宣傳產品“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在該網頁中“產品特點”有“阿莫西林能透過血乳屏障和血胎屏障,是最佳的母畜產前、產后預防保健品。”的內容,該網頁還發布有“金河生物 世界第一”等宣傳用語,當事人對公司和上述產品的宣傳中使用了“最佳”、“世界第一”等絕對化用語。因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對金河牧星罰款2萬元,處罰決定日期為2021年4月30日。
據了解,《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得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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