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 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華澤鈷鎳、王濤、王應虎等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指出,華澤鈷鎳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關聯交易、提供融資擔保等情況,以及存在無效票據入賬等行為,決定對華澤鈷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60萬;對董事長王濤等17位高管給予警告,并各處3萬至90萬不等罰款,此次罰款金額共計358萬。
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華澤鈷鎳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
經查明,王濤、其父王應虎、其妹王輝(簡稱王濤家族)分別擔任華澤鈷鎳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華澤鈷鎳、陜西華澤鎳鈷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陜西華澤)、陜西天慕灝錦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慕灝錦)、陜西臻泰融佳工貿有限公司(簡稱臻泰融佳)、陜西星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星王集團)構成關聯方。
陜西華澤通過天慕灝錦、臻泰融佳、陜西盛華、陜西青潤和、陜西天港在2013年9月18日至12月31日累計發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8.91億元,同期收到還款2.32億元,截至2013年末占用余額8.2億元。2014年年度,累計發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30.36億元,同期收到還款27.02億元,截至2014年末占用余額11.54億元。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計發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14.87億元,同期收到還款13.12億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占用余額13.29億元。
年報數據顯示,華澤鈷鎳未在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
二、華澤鈷鎳將無效票據入賬,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和2015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為掩蓋關聯方長期占用資金的事實,王濤安排人員搜集票據復印件,將無效票據入賬充當還款。華澤鈷鎳2013年應收票據的期末余額為13.25億元,其中13.19億元為無效票據。華澤鈷鎳2014年應收票據的期末余額為13.64億元,其中13.62億元為無效票據。2015年上半年應收票據的期末余額為10.99億元,其中10.99億元為無效票據。
三、華澤鈷鎳2015年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報中披露星王集團與陜西華澤簽訂代付新材料項目建設款合同及華澤鈷鎳為星王集團融資提供擔保的情況
2015年7月15日,陜西華澤與星王集團簽署《陜西華澤與星王集團項目建設代付協議》,約定星王集團無償代陜西華澤支付新材料項目的6億元土地款和設備采購款,陜西華澤向星王集團開具等額由華澤鈷鎳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用于質押融資,雙方隨后簽訂《委托付款函》。
11月10日,星王集團向賴某珍借款3億元,款項劃轉至星王集團的指定收款賬戶軒轅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深圳特斯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軒轅投資和特斯拉再將3億元轉入兩者共同在安信乾盛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設立的安信乾盛星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該計劃的投資范圍是委托長安銀行向星王集團發放累計不超過6億元貸款。11月12日,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委托長安銀行向星王集團發放3億元委托貸款,星王集團收款后于11月13日通過下屬西安鑫海資源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賬戶將3億元資金轉回至軒轅投資、特斯拉賬戶,最后轉回賴某珍控制的賬戶。
2015年11月16日,陜西華澤根據《代付協議》向星王集團開具3億元商業承兌匯票,華澤鈷鎳出具《保兌函》承諾無條件兌付或按票面記載金額支付,華澤鈷鎳和陜西華澤向安信乾盛、特斯拉出具《承諾函》,承諾以該商業承兌匯票為本次融資提供擔保。同日,星王集團將前述3億元商業承兌匯票質押給安信乾盛,后者委托長安銀行進行審驗、保管及托收。此后受多種因素影響,軒轅投資、特斯拉認購的上述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未能實現轉讓,星王集團并未向陜西華澤代付新材料項目建設款。因各方存在較大分歧,3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尚未收回。
華澤鈷鎳2015年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2015年年報僅對3億元商業承兌匯票進行簡略說明。
四、華澤鈷鎳2015年未及時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報中披露華澤鈷鎳為王濤向山東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借款3500萬元提供擔保的情況
2015年8月24日王濤與三角洲基金簽署《借款合同》,約定王濤向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同時三角洲基金分別與華澤鈷鎳、王應虎、王輝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上述三方為王濤的借款提供擔保。10月24日借款到期后,王濤與三角洲基金約定再借2個月。10月25日王濤與三角洲基金再次簽訂《借款合同》,三角洲基金于10月27日放款,同日三角洲基金又分別與華澤鈷鎳、王輝、王應虎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上述三方為王濤的35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華澤鈷鎳2015年既沒有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也未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證監會認為,華澤鈷鎳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對華澤鈷鎳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王濤、王應虎、郭立紅、王輝、蘆麗娜,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陳勝利、趙強、朱若甫、金濤、雷華鋒、趙守國、寧連珠、吳鋒、朱小衛、閻建明、陳健、程永康。其中,王濤作為華澤鈷鎳董事長、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一,其行為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華澤鈷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濤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對王應虎、郭立紅、王輝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蘆麗娜、趙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寧連珠、朱小衛、閻建明、陳勝利、金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雷華鋒、趙守國、吳鋒、朱若甫、陳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程永康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國信證券1月30日晚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成稽調查通字[18001]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國信證券并未在公告中透露此次被調查源起哪個項目,僅表示系因2013年-2014年擔任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財務顧問及其申請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涉嫌違反相關規定。
而華澤鈷鎳正是在2013年-2014年期間借殼S*ST聚友成功上市的,而國信證券則是華澤鈷鎳申請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2014年1月3日,國信證券還發布了*ST聚友的恢復上市之核查報告,并見證了華澤鈷鎳的重組上市。業內推測,本次國信證券被調查,大概率與華澤鈷鎳的重組上市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