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披露河池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河金罰決字〔2023〕2號)。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給予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財務數據不真實。何小寧對給予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行為負有責任;陳懇、黃虹樺對財務數據不真實行為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河池監管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中心支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19萬元;給予何小寧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給予陳懇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給予黃虹樺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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