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龍文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對漳州寶龍英聚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州寶龍英聚”)作出行政處罰,給予其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處罰事由為漳州2018P04地塊(悅匯廣場)未按2018年11月1日審批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表》(漳龍人防就建審字[2018]01號)及提交漳州市龍文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的人防工程施工圖組織建設。記者查詢發現,漳州2018P04地塊(悅匯廣場)項目為寶龍地產項目。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執法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漳龍人防罰決字[2020]第01號。公示日期為2020年12月8日。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資料顯示,2018年,寶龍地產競得漳州2018P04地塊。漳州寶龍英聚為漳州2018P04地塊(悅匯廣場)項目的建設單位。該項目位于漳州市梧橋中路以北,梧橋北路以南,藍云路以東,藍景路以西;總用地面積為68514.3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227284.46平方米;總計容建筑面積為178136.00平方米;建筑密度為34.99%;容積率為2.599;綠地率為24.99%。
漳州寶龍英聚成立于2018年7月16日。其股東結構如下:上海豪滄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100%。上海豪滄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漳州寶龍小鎮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漳州寶龍小鎮開發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上海龍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80.00%;廈門弘寶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00%。上海龍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上海寶龍英聚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持股100%。上海寶龍英聚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寶龍置地發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官網顯示,寶龍集團1990年在澳門成立。寶龍產業經營不斷拓展,形成地產、商業、酒店、文化藝術等多元產業協同發展的格局。寶龍地產自2003年起專注開發運營綜合性商業地產項目,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碼:HK.1238)。目前已在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環渤海經濟區、海西經濟區、海南國際旅游島及中西部地區的超40個城市打造了超160個物業項目。
相關法規: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確實無法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損壞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經批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又不補繳易地建設費的,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張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