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解釋與爭議原因
全面分析有關法條上下文及其語境,比較合理的解釋應是“廢止替代國方法”,同時意味著實質性“取消a款特殊方法”。道理并不復雜:依據第15條只有(a)-(ii)條件下WTO成員國才有理由對中國反傾銷采用替代國方法,(d)款“日落條款”規定中國入世15年后(a)-(ii)作廢,實際上也就否定了整個替代國方法。進一步理解,隨著反傾銷替代國方法終止,(a)條款實質內容也就失去意義。
支持上述解讀的重要輔助證據,是中美有關中國入世雙邊協議以及中國入世議定書簽訂后,美國政要與政府機構在很多場合闡述中美協議及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包含的反傾銷特殊條款存在15年有效期限制。我們搜集了美國官方在40多個場合就此問題發表的觀點,無一例外地反復重申針對我國反傾銷特殊條款存在15年有效期理解。
這個本有確定含義法條引發持續爭議主要有兩點原因:一是早先流行的“自動承認說”受到質疑后,連帶引發國際法學界對“日落條款”過于技術性和懷疑性的解釋傾向。二是有關條款個別細節表述方式百密一疏存在瑕疵歧義,不利于學界彌合爭議達成共識。
現狀與前景
我國官方有關“日落條款”理解和政策立場,從早先認同“自動承認說”轉變為要求“廢止替代國方法”。目前官方立場具有較強合理依據,在未來履行條約磋商方面應能處于主動有利地位。然而國內媒體一些評論囿于“自動承認說”,批評歐洲議會決議時仍隱然堅持履行“日落條款”承諾與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直接相關的認知方式,與目前我國官方立場表現出反差。
目前美歐采取的策略則是利用中國官方在公開場合不愿過多涉及過往的處理方式,有意把落實“日落條款”承諾轉換為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議題以提升其話語權。
有關問題最終應在WTO框架內尋求解決。一種可能是我國堅持最近明確表述的“終止替代國方法”立場,在“日落條款”到期后對仍采用替代國方法國家提出磋商,并保留在WTO框架內訴諸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二是在我國“終止替代國方法”主張與歐盟維持“非標準方法”訴求之間尋求交集合作,并達成某種共識。三是美歐等國在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同時保留對某些行業適用“特定市場條件”原則,但是有關“特定市場條件”舉證責任轉移到進口國。
中國在入世后15年過渡期內爭取承認市場經濟地位是必要合理的,不過“自動承認說”依據不夠充分并在客觀上帶來不利影響。入世議定書規定WTO成員國在我國入世15年內對我反傾銷可實施替代國特殊方法,同時依據“可置疑推定原則”規定,如果中國獲得國內法包含有關市場經濟標準的WTO成員國承認市場經濟地位,便能提前終止反傾銷特殊方法。
基于這一規則,我國入世后積極爭取相關國家承認市場經濟地位,以便在局部提前終結反傾銷歧視性待遇是合理必要舉措。然而考慮WTO成員國中僅有少數在中國入世時國內法包含有關市場經濟標準,爭取各國普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是否必要則有待探討,以“自動承認說”作為勸說WTO成員國提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理由之一是否適當也有待反思。“自動承認說”案例顯示我國經濟政策決策科學化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完善,從一個角度證明中國決策層近年提出的加強智庫建設決策是必要和正確的。
入世特殊條款對我國出口帶來困擾,然而未能改變入世擴大開放后我國經濟快速追趕趨勢。入世后我國反傾銷案件發生頻率與涉案金額都呈現上升趨勢,主要原因應是我國經濟快速追趕與相對競爭力提升在經貿關系領域產生的反彈效應,同時入世特殊條款為爭端發起國提供便利也應有影響。入世以來歷年各類貿易爭端涉案金額占我國出口總額比例在1.35%和0.21%之間,簡單均值約為0.5%,可見入世特殊條款未能改變入世擴大開放后我國經濟快速追趕大趨勢。
另外“日落條款”具有積極意義:由于歷史原因美歐等發達國家對我國企業反傾銷調查一直任意采用歧視性方法,“日落條款”借助多邊規則在入世15年后終結上述狀態,對我國企業外部經貿環境長期改善具有積極作用。
隨著“日落條款”到期后終止反傾銷替代國方法的前景趨于明朗,美國等WTO成員國限制我國出口將越來越多采用反補貼措施。面對新形勢我國要更加旗幟鮮明地堅持自由貿易與積極推動經濟全球化方針,反對形形色色貿易保護主義政策。要總結早先應對“雙反”及其他貿易爭端的經驗教訓,更積極更有效地利用WTO體系內部協調與調解機制,維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并制衡少數國家貿易保護主義舉動。同時要著力推進國內結構性改革,特別要加快推進要素價格、金融體制、國有企業等關鍵領域改革以完善市場體系,在提升經濟運行效率同時增強我國應對外部反補貼和其他貿易爭端的能力。
作者盧鋒為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李雙雙為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