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近日,寧夏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寧夏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加快支出、統籌管理、高效使用的思路,《辦法》從五個方面,對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等進行了規范。
一是強化預撥結算的撥付方式。
《辦法》規定,各市、縣(區)編入預算的補助資金(包括編入預算的提前告知資金)在預算批復后三十日內全額預撥。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財政后續補助資金可作為結算補助資金,在年底前由各市、縣(區)根據中期績效考核和年底績效考核結果撥付。有條件的市、縣(區)可采取“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的方式,加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支出進度。
二是強化統籌使用的管理要求。
《辦法》規定,在核定服務任務和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獲得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經常性支出,具體支出范圍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同時還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任務的基礎上,超過一年的結余資金經同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可統籌用于促進公共衛生服務開展、提升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等方面。
三是強化考核結果的充分運用。
《辦法》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經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可納入績效工資總量,根據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用于醫務人員獎勵。各市、縣(區)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聯合下發的績效考核文件可作為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依據。
四是強化村衛生室的經費管理。
《辦法》規定,通過鄉鎮衛生院撥付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市、縣(區),在下撥時應進行區分,指明資金使用對象,分別核算,避免鄉鎮衛生院擠占挪用。有條件的市、縣(區),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可由財政部門或衛生計生部門根據鄉鎮衛生院績效考核結果,通過銀行代發方式直接撥入村醫個人賬戶。
五是強化工作經費的分配使用。
自治區財政統籌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經費,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通過以獎代補方式進行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自治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開展日常管理、督導評估、績效考評、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支出,根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承擔的任務量和完成情況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