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著力加強收入征收與管理。加強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征收管理,要求各征收部門和單位嚴格依法積極組織征收各項收入,做到“應收盡收”,及時足額繳存國庫或財政專戶。區財政、收入征收單位和有關機構建立嚴格的對賬審核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反映財政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等情況。
二是著力加強支出安排與管理。加強區級財政預算安排保障基本必需或維持正常運轉的支出項目管理,嚴格按規定報批程序辦理資金安排,加強資金管理。年初部門預算一經法定程序批準,除國家出臺政策和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以及區委區政府新出臺的民生政策、重大項目或救災等應急支出,年中原則上不再增加安排預算。嚴禁任何部門、任何單位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支出。確因特殊情況導致超出正常預算的支出,由使用部門向區政府提出申請,區財政局審核或組織聽證后提出安排支出方案,報區政府按照工作規則規定審核審定。
三是著力加強專項申報與管理。加強區級部門為實現既定政策目標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在一定時期內由財政性資金在全區范圍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的經濟發展類、保障民生類、城市建設及管理和維護類、政權與社會穩定建設類項目申報和管理,嚴格支持方向、范圍重點、申報條件及程序要求和社會公開方式。其中:申報區級財政安排預算的專項建設資金(含項目配套資金),由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文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按區政府工作規則報常務副區長、區長、區長辦公會、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審定,區財政局或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行文下達執行。同時,專項資金預算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準。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審計認定專項資金結余的,原則上由區財政局統一收回。
四是著力加強債務舉借與管理。加強對區域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事業發展等政府舉借債務管理,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政府性債務限額,經區相關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嚴格審核,按區政府工作規則規定報區分管副區長、常務副區長、區長、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審定后,向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發行新增債券。對按程序申請市政府代發債券融資,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控制財政對外借款,為應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和臨時性資金周轉確需借款的,報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同意后,由區財政局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對象限于納入區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不含企業),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嚴禁區政府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融資和提供擔保。
五是著力加強資金撥付與使用管理。區財政局負責加強財政資金調度管理,按照有預算撥款、無預算不撥款原則核撥資金。日常經費由區財政局根據資金供給狀況按年度預算均衡進度撥款,工程建設類項目資金嚴格按工程進度和相關規定撥款,其他項目按項目實施前約定的資金支付方式撥款。財政性資金撥款由用款單位向區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區財政局按相關程序審批后方可辦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