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提交二審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9月13日繼續召開,聽取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作《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據介紹,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近年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修訂草案印發各區人大常委會以及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征求意見;向全體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見,并委托各區人大常委會征求區人大代表、鄉鎮人大代表的意見;赴基層立法聯系點召開座談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建議,在修訂草案修改中著重把握三點原則:一是在從嚴管理方面,積極挖掘法律資源,在法律框架內盡最大努力支持政府部門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大整治中行之有效的道路停車管理、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等做法,在《條例》中積極予以固化;二是在科學管理方面,充實使規劃更前瞻、資源配置更合理、交通設施更完善、管理更科學的具體規定,如:增加有關優化公交專用道的設置、完善慢行交通網絡建設、完善交通組織方案調整、推動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內容;三是在規范管理方面,根據國家有關加強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完善嚴格、規范、文明、便民執法的相關內容,增加有關政府部門協作、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提升依法履職能力的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多次會商、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修改稿。
據悉,修訂草案修改稿對第一章“總則”中的“基本原則”“政府職責”“交通文明建設”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堅持以人為本,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的內容;對“交通規劃與設施”一章中的“落實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完善慢行交通網絡”“交通設施的設置和維護”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有關“公交專用道劃設,應當綜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設置公交專用標志、標線,明示通行時間”“在公交專用道上設置的公交站點,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線路、車輛、班次到站時間等信息”等內容;對“車輛和駕駛人”一章中的“車輛登記限制措施”“非機動車源頭管理”“交通違法信息催告”等方面作了修改,建議根據目前“電子警察”執法日益普及的現狀,根據公安機關的實踐,增加有關簡化相關手續、方便信息查詢、違法信息“點對點”通知等人性化管理的措施。
修訂草案修改稿對“通行規定”一章中的“交通管理特別措施”“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規定”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列舉本市非機動車以及行人較為普遍的道路交通違法情形,并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相應的處罰;對“停車管理”一章中的“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臨時停車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有關停車泊位應科學設置并進行動態調整的規定;對“綜合治理”一章中的“信用手段的運用”“單位交通安全內部管理”“征求公眾意見”等方面作了修改,增加在實施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事項前應當“公告相關方案”的要求。
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既需要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學法尊法守法,也需要相關政府部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為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議在《條例》中新增一章“執法監督”,將散見在其他各章的相關內容予以整合,并對有關規范執法、便民執法的規定、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等方面內容進行修改完善。為更好地固化前期道路交通大整治的有效措施,修訂草案修改稿還對“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