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經濟報 首席評論員 溫獻偉
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實施,標志著廣東正式在全省推廣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制度。這一規定是在深圳實踐公開道歉承諾制度的基礎上制定的。
耳目一新!筆者為這樣的善制點贊。
眾所周知,企業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承擔著重要角色。為深入推進環境治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建立起完善的監管機制。經過多年治理,企業環保意識明顯增強,環境治理取得顯著成效。這其中,一些違法違規企業因為被處以嚴厲懲罰而成為典型案例,不僅體現了政府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也讓環境治理工作迎來史無前例的良好契機。
不過,善制方能善治。政府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在需要發出雷霆之力的同時,也需要建章立制,不斷引導企業增強守法意識。毫無疑問,當地出臺的這項規定,就是一種很好的引導機制,是一種難得的探索嘗試。違規企業通過公開道歉和承諾,不僅能夠產生良好的警示作用,也是一種“廣而告之”的普法教育示范。而且,在給予違規企業“聞過即改”機會的同時,還能通過降低違規成本,在其內心根植環保意識,倒逼企業積極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這是政府為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開了一個法律的口子,自以為有機可乘。結合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從輕處罰”設置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對于那些膽敢踐踏環保紅線的企業,依然將付出慘痛的代價。企業對此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和認知。
“從輕處罰”彰顯環保治理領域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的原則。這樣的善制是一種法治化舉措,體現法治思維,雙管齊下,多點發力,也更有利于助推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