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