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少年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一批職校學生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某,男,漢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職業學院學生。
胡某某在上學期間,與其同學宗某某因瑣事發生矛盾,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12月2日6時許,胡某某在學校公寓樓一樓大廳趁宗某某不備,持刀割其頸部并連續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就在此事發生前5個月,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瑣事持刀將被害人陳某某捅成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胡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