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一方面要保護野生動物
一方面也不能脫離人性
知名律師徐昕表示,此案涉及大量類似的動物養殖者和使用者,具有制度意義,接此案旨在以個案推動法治,促進動物保護法更貼近人性和常識。
“養鸚鵡的人多,大家覺得養鸚鵡犯罪有點超乎想象。”徐昕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說,“一方面我們需要保護野生動物,一方面也不能脫離人性、脫離實際,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尋求一個制度上的平衡。”
徐昕作無罪辯護的理由包括,王鵬人工繁殖飼養的鸚鵡不屬于刑法所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人工繁育鸚鵡的行為無罪;45只鸚鵡“待售”無事實依據等等。
此外,徐昕認為,法律一定要和本身的目的關聯在一起,實際上王鵬擴大了鸚鵡的規模,養鸚鵡是寵愛,不會損害鸚鵡的生存環境,反而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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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小太陽鸚鵡、和尚鸚鵡、非洲鸚鵡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