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次作出拆除裁定的,既不是城管部門,也不是建筑施工單位,而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其次,即使房子被拆了,但關于補償問題,還是沒有談攏。是在江漢區政府提供了足夠的財產擔保情況下,先拆房再來談補償。
據悉,這是湖北省首例“先予執行”行政案裁定。
釘子戶要價3000萬
這要從兩年前政府的一張《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說起。因武漢市地鐵6號線三眼橋北路站項目建設的需要,2013年10月2日,江漢區政府發布江漢房征決字[2013]第5號《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同時公告的還有《補償方案》。
這座房屋為吳某、李某共同擁有,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圍紅線內。經多次商談,吳某、李某對2015年江漢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提出要3000萬元補償。協商無果,二人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江漢區政府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被駁回后,去年10月8日,吳某、李某向武漢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武漢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和江漢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地鐵施工被迫停擺
據地鐵施工方介紹,吳、李二人房屋位于三眼橋北站Ⅳ號入口及2號風亭的位置,由于他們的房屋遲遲不能拆除,目前,不僅該處施工一直停止,而且由于施工場地不足,還影響到三眼橋北路東端頭約50米的范圍內無法施工,而這塊片區計劃2016年3月底貫通,目前該處已然無法按期完工。
附近居民也表示,由于房屋不能及時拆除,導致香港路由西向東的交通便道極其狹窄,最窄處僅6.5米,出行很不方便。
政府拿出高額擔保
案件審理期間,江漢區政府以原告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時拆遷,致原定于2016年底完工的地鐵6號線工程的實施受到嚴重影響,且該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市民出行安全等為由,向武漢市中院申請先予執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同時,江漢區政府也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了書面承諾,并提供了在中國銀行武漢江漢支行營業部征收專戶賬戶賬號,上面有余額為2.28億元的款項作擔保。
2月25日,武漢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準許江漢區政府先予執行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于是就出現了文章開頭出現的一幕。
釋疑
官司輸贏還未有定論
辦案法官解釋,此次實施“先予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1.不先予執行將產生嚴重后果或重大損失。
2.該房屋拆了之后,官司還會繼續,輸贏還未有定論。若政府輸了,行政行為可能會被撤銷,法院可能會判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也有可能支持原告3000萬的訴請,因為政府提供了足夠的擔保,即便出現這種結果,法院也能保證原告的最終要求得到滿足。
名詞: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執行解釋》對行政案件的先予執行作了具體規定:被告行政機關提出“先予執行”的行政案件,法院原則上不得準許;但先予執行的行政案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申請先予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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