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慧婕 通訊員徐丹丹 熊斌)因為在上訴狀中出言侮辱、誹謗法官,當事人阮某、梁某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訓誡,3月11日上午,二人重新向武漢市中院提交上訴狀,并對上訴狀內容進行了更正。
阮某和梁某分別為兩起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武漢中院經審理,先后依法裁定駁回兩人的起訴。
阮某、梁某不服,分別于2月28日向武漢中院提交上訴狀。二人在上訴狀中使用了“荒唐的裁定”、“一審法官在為虎作倀”、“原審法官涉嫌塌方式腐敗”、“法官的兒子永遠是法官,賊的兒子永遠是賊”等語言,對承辦法官進行人格侮辱和無端誹謗。在多次電話通知阮、梁二人來院修改上訴狀二人均未到場的情況下,武漢中院于3月9日上午約談二人,對他們在上訴狀中使用侮辱、誹謗語言中傷、污蔑和打擊報復法官的行為予以訓誡。二人承認使用了不妥當的語言,向承辦法官當面致歉,并同意對上訴狀進行修改。
涉案承辦法官表示,根據《行政訴訟法》,當事人如有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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