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3年前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夫妻一方借款,按雙方共同債務處理。
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借款糾紛案逐年上升 未直接借款一方“自證清白”難度不小
最高法發布的“第24條”
夫妻一方借款按雙方共同債務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結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離了婚。沒想到離婚后不久,陸續有債主找上門來向小婉催債。對方理由幾乎相同:小邱欠賬不還,要讓小婉償還,金額累計高達近200萬元。
債主因為聯系不上小邱,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將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擔一半債務。
3月14日,面對記者的采訪,小婉稱前夫小邱借這一大筆錢時,她并不知情。為了替前夫還債,她已經賣掉了汽車和房子,“但窟窿太大,根本填不完。”
記者調查發現,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借款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而未直接借款一方承擔較大舉證責任,“自證清白”的難度不小,法學界對此一直熱議不斷。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胡苷用呼吁:重新分配舉證責任,對三方均進行約束。
離婚前
刷爆妻子5萬信用卡 丈夫拖了兩個月沒還上
小婉2010年和小邱結婚,后生下兒子,一家人過得也還平安,可小婉老覺得丈夫有事瞞著自己。
“他說自己沒辦過信用卡,但是我洗衣服的時候,從他衣兜里翻出過信用卡賬單。”小婉說,丈夫做二手奢侈品生意,平時做什么、賺多少從來不告訴她,“時間長了我心里很不舒服,覺得他不信任我。”
2015年年初,小邱以做生意周轉為由,借小婉的信用卡套現。“刷了5萬元,卡都刷爆了。從1月拖到3月,拖過了最后還款日都沒還。他也不跟我說錢到底花到哪兒去了!”
小婉說,多次爭吵后,她一氣之下和丈夫辦了離婚手續。
離婚后
親戚朋友都成了債主 她賣房賣車幫前夫還債
“2015年3月10日,我們辦了離婚。不到2個月,就有債主找上門來。”小婉沒想到,這只是噩夢的開始。
“最先是親戚朋友上門要賬,還有他生意上的伙伴。其中有個馬先生(化名),4月初找上門來,說小邱欠了他20多萬元。到12月起訴我的時候,又說是50多萬元。”
從2015年3月到5月,陸續找上門來的債主多達十多個,大部分是認識的親戚和朋友。“更多的是我家親戚。”小婉說,到5月底,反饋的欠債數目,已累計約50萬元。
“問了他(小邱)很多次,每次他都說就這些了,沒有其他的了,但是債主一個接一個地出現。”雖然兩人已經離婚,但是在父母的勸說下,一直有復婚想法的小婉最初仍嘗試著幫小邱還債。
“我把正在按揭的房子賣了,拿了30多萬元還債。車子賣了5萬多元,也拿去還債了。”小婉說,直到這時,她依然盼望著能盡快把錢還完,然后可以“重新開始”。
麻煩大
離婚一年“被欠債”百萬 債主把她告上了法院
小婉沒有想到,她最后的希望,在一個個催債電話中逐漸破滅。
“到了2015年七八月,我才反應過來,(前夫小邱)欠的錢遠比我想象的更多。”幾個月時間,不滿30歲的小婉從110多斤瘦到80多斤,整晚整晚睡不著覺,“所有陌生來電都不敢接,害怕債主找上門來。”與此同時,3歲的兒子離不開人,年邁的父母也因受此事牽連,身體一落千丈。而前夫小邱則停了以前的手機號碼,每次聯系小婉,都是換不同的號碼打來。
到了2015年底,小婉收到法院傳票,馬先生把小邱和她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此時,各方欠款累計已近200萬元,如按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分配,小婉“被欠債”已達百萬元。
小婉稱,至今也不知前夫把這些錢花到哪兒去了。“我沒想通,離婚前我們家每月日常開銷7000元左右,他借錢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他一分都沒拿回家過,為什么我也要承擔償債責任?還得自證清白……”
3月15日,記者根據小婉提供的號碼,撥打了其前夫小邱的電話,提示已停機。
律師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借款糾紛 多地頻發 日趨上升
在成都,像小婉一樣“莫名其妙”背上債務的人并不罕見。
小婉的代理律師稅浴洋說,僅自己手上目前正代理的類似案件就有2件,“這樣的情況現在越來越多。”
成都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琴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作為專門代理婚姻相關案件的律師,她每年接到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借款糾紛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0%以上,且呈“明顯上升趨勢”。
此外,從大數據看,在全國其他省份,這類情況近年來也呈上升趨勢。以湖南省為例,根據此前媒體報道,2013年、2014年、2015年3年間,該省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借款糾紛案件從1407件上升到3751件,增長2.67倍。
人大代表建議
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 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事實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出臺后,一直是法律界的熱點話題。
“法律界對此一直有爭議。”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胡苷用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該法條的出臺背景,是曾經有債務人通過轉移資產、離婚等方式躲避債務,對債權人利益帶來了損害。“但是 24 條出臺后出現了一個問題:舉證責任基本上全部落到了沒有借款的配偶一方,事實上自證清白并不容易。”債權人、直接借債人以及配偶三方,在舉證責任上如何合理分配?胡苷用呼吁,對三方均應進行舉證責任的約束,以保證各方利益。
此外,根據《瀟湘晨報》等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傅莉娟在2014年、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都提交了《關于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的建議案》。在今年兩會期間,她再次建議,“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時,更加具有權利平等意識,并適當傾斜保護婦女權益,充分考慮和應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關舉證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劉紹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建議修改婚姻法,增加一款“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僅由一方簽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也只能認定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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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記者 楊雪 實習生林笑宇攝影雷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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