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打人不打臉,可是就有這樣幾個小伙子,不但打人臉,還用鞋底打臉。昨日記者獲悉,閻良區(qū)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兩名男子因隨意毆打他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和二年。
2015年10月11日晚,梁某、張某等4人在閻良區(qū)一飯店喝完酒后,準備到某網(wǎng)吧上網(wǎng)。走到網(wǎng)吧門口時,張某與從網(wǎng)吧出來的王某撞了一下,張某便開口大罵,王某還擊了幾句。隨后梁某、張某等人對王某大打出手,王某的朋友孫某見狀便上前勸架,梁某等人便連孫某也一起打。孫某給老板史某打電話,史某趕至現(xiàn)場,梁某等人又對史某進行毆打。后梁某等人駕車將史某帶離現(xiàn)場至一公園處,繼續(xù)毆打,梁某還脫下鞋子,用鞋底打史某的臉。毆打完后,梁某等人將史某遺棄路旁,駕車逃離。經(jīng)鑒定,史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王某、孫某之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公安機關通過梁某等人駕駛的車輛,將梁某、張某抓獲歸案,其余二人至今尚未歸案。
昨日記者獲悉,閻良法院日前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張某隨意毆打他人,致被害人史某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孫某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梁某、張某系共同犯罪,其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均系主犯,唯在量刑時可根據(jù)各自罪責予以區(qū)別。鑒于二人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張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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