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醒消費者:未經批準生產或進口的藥品都屬假藥
海外代購藥為何成了假藥?
法律中的“假藥”和通常意義上的“假藥”并非一個概念,例如海外代購回來的國外真藥,沒有國家批準就是假藥。“3·15”臨近,房山檢察院結合近兩年辦理的制售假藥案件,對消費者購買藥品進行提醒。
淘寶店代購日產眼藥水
2015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委托他人代購“獅王”牌、“樂敦”牌、“大正”牌等未經國家批準進口的日本產眼藥水22種,通過自己經營的淘寶店鋪銷售。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按照假藥論處。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檢察官說法:嫌疑人到案后,往往辯稱,藥物是國外正規藥店購買,絕非假藥。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以假藥論處。這些海外代購藥品,其來源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也無相關權威部門的審核把關,出現問題,輕則貽誤診療時機,重則加重病情,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采購“半成品”包裝出售
2014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從網上以及他人處購買大量用于治療常見慢性病的波立維、立普妥等假藥的半成品,打上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包裝后通過網絡對外銷售。2014年8月6日,北京市房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聯合搜查,查獲“波利維”成品38盒、半成品2849板。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查獲的波利維等藥品依法應當以假藥論處。
檢察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以假藥論處。本案中,王某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經營權而擅自制售藥品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
采購低端藥加工高端藥
被告人楊某甲伙同盧某某、楊某乙在豐臺區某市場購買皮炎寧酊等藥物,采用拆裝、重新加工藥品的方式制造“銀泰康丸”、復方銀寧康2號、3號、6號等假藥,對外郵寄銷售。三人所生產假藥的貨值共計人民幣十九萬余元,獲利九萬余元。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查獲的藥品為假藥。
檢察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楊某甲等三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經營權而擅自制售的藥品,生產、銷售的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未檢出標簽標示的主要成分,依法被認定為假藥。(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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