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祁銘)身為神木縣店塔鎮財政所所長的賈正虎,為歸還個人債務,利用職務之便,于2013年5月,私自挪用公款30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此后,為掩蓋挪用公款事實,又多次挪東補西。2015年8月,賈正虎向神木縣檢察院投案自首。日前,神木法院一審判決,賈正虎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賈正虎今年52歲。2013年2月19日,賈正虎向賀某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2013年5月20日,眼看借款時限已到,賈正虎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店塔財政所賬戶內資金300萬元,用于歸還其上述個人借款。2014年2月8日,賈正虎私自挪用店塔統籌城鄉發展協會300萬元歸還入店塔財政所賬戶。
2014年3月11日,因店塔統籌城鄉發展協會要給折某借款500萬元,賬戶余額不足,賈正虎利用管理店塔鎮下石拉溝村村集體賬戶的職務之便,私自挪用下該村集體征地補償款300萬元,將該300萬元還入店塔統籌城鄉發展協會。后因下石拉溝村村民發現了上述挪用的款項,2014年4月23日,賈正虎再次挪用財政所賬戶內財政資金300萬元歸還了下石拉溝村集體征地補償款。2014年11月21日,賈正虎和范某借款將其挪用的300萬元還入了店塔鎮財政所的另一賬戶。
2015年8月14日,賈正虎于主動到神木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神木法院審理認為,賈正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店塔鎮財政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00萬元歸還個人借款,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賈正虎在偵查機關立案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賈正虎在案發前主動退還了挪用的公款,且其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亦可對其從輕處罰。日前,神木法院依法判處賈正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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