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用卡出借他人產生的風險需持卡人承擔
新京報快訊(記者林斐然 實習生朱卓琳)4年前,北京急救中心南區分中心司機馬某,以暫用周轉資金為由,向同事李先生借取了多張信用卡。李先生反映,今年年初,馬某刷爆信用卡賒欠近20萬后失聯,現其已無力償還。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建議,李先生可在取得相關證據后,向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在日常中,信用卡外借風險較大,應盡量避免出借。
同事借信用卡欠款近20萬
李先生是北京急救中心南區分中心的擔架員。2012年,單位的同事馬某以自己信譽度低為由,希望李師傅開通信用卡供其使用。
李先生稱,在馬某介紹下,他先后開通廣發、浦發、中信等9張信用卡,信用額度近20萬。除了華夏銀行的信用卡,其余8張平時全部為馬某使用。
今年1月29日,馬某通過微信聯系李先生稱,“這回徹底完了,沒法面對你們了,”自己的錢“又被騙了”,所住的房子已經欠了多月的房租,現在房東已把鑰匙收走。
李先生說,這是馬某與其的最后一次聯系,此后對方手機關機,人也搬家了,而他也在近兩月來頻頻接到銀行的催債電話,“我知道他欠了錢,沒想到欠了近20萬。”
馬某同事楊先生稱,自己也曾借信用卡給馬某。他說,自己約在十年前出借了信用卡,期間一直都正常返還,今年春節前,馬某最后一次打電話跟他說,“錢還不了了,是哥們兒對不住你,”
失聯后自己發現卡上欠了3萬余元,自己被迫還了這筆錢。
單位稱年前已與馬某失去聯系
李先生出具的多張信用卡賬單顯示,其中廣發信用卡已經賒欠了8萬余元的債務。微信聊天記錄則顯示,馬某自去年年末開始曾多次承諾要還錢,最后一條消息為1月29日下午發出,此后再無回應。
新京報記者連續兩天內通過手機、微信等方式試圖聯系當事人馬某,其手機均為關機狀態,微信也未通過好友申請。
3月9日上午,北京急救中心南區分中心郭姓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馬某確系急救中心正式職工,2009年,馬某因公駕車發生車禍,下半身粉碎性骨折落下殘疾,出于慰問職工考慮,單位方面在年前就曾試圖聯系他,但至今他仍處于失聯狀態,“工資現在仍在照發,已向急救中心匯報。”
律師稱信用卡應避免外借
就上述事件,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認為,李某等人可以首先到信用卡所在銀行調取相關信用卡的交易記錄,通過交易記錄證明款項是由被告取現或轉賬,在取得相關證據后,可向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欠款。
她稱,起訴時,李先生應提供被告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的信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實際聯系不到被告,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起訴狀、開庭傳票及證據材料。如果開庭時被告不能到庭,法院可以通過缺席審判的方式進行裁判,裁判文書也可以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
常莎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持卡人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在各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會明確寫明因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由此可見,信用卡出借他人產生的風險需要持卡人自行承擔。持卡人只能向借卡人主張民事賠償,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但這類維權由于取證困難,無論民事或刑事方式,都存在無法挽回損失的風險。無論是信用卡借給他人后造成的惡意透支行為,還是借給他人期間所發生的丟失、盜刷等損失,原則上都應該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所有責任。
她表示,除此之外,他人持卡期間如發生信用卡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行為,卡主也難逃其責。因此信用卡持卡人應當避免出借信用卡的行為,減少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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