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女子劉某因不滿交警對丈夫馬某酒駕處理,日前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交警,“活不過2016年”,“那1500塊就當給你買花圈買壽衣了。”交警部門發現后報案。目前,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因其在哺乳期,行政拘留不予執行)的處罰。
(據3月8日《新安晚報》)
因為在朋友圈里發了句辱罵交警的話,就要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的處分,盡管處罰因特殊原因而沒有執行,但僅憑兩句罵人的話,就要付出如此之大的代價,此事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和邏輯,卻十分值得我們警惕。
首先從宏觀層面上來看,朋友圈的性質到底屬于公域還是私域,在學術上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在該新聞中,劉某與交警之間完全屬于陌生人,那么此時的朋友圈屬性,則完全是屬于劉某的私域。在此背景下,劉某在自己私域內發泄自己的情緒,辱罵交警,又何須為之擔責呢?
社會學家戈夫曼曾提出了“戲劇理論”,其把生活這個大舞臺劃分為了“前臺”和“后臺”。在“前臺”,人們遵循著社會角色規范所需要的一切;但在“后臺”,人們便可以放松下來,露出自己的本性。換句話說,在私域空間中,人們可以盡情釋放自己的天性,而在公共場合,也可以隱藏自己虛偽的一面,實現生活“前臺”和“后臺”的分離,乃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但在該新聞中,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劉某辱罵交警也不應該為之擔責,充其量就是在熟人圈里的一種情緒發泄,假如當著交警的面,其絕對不會說出朋友圈的辱罵言論。那么,在私域空間中,表達出自己的私人感受,不想讓自己太憋屈,即便罵人不對,但也并沒有違背任何法律法規,試問又何須為之負責呢?
有人說,言論自由也不是沒有邊界的,威脅他人就應該受到處罰,這樣的說法當然沒錯,但在這里卻未必合適。其一,言論自由固然有限度,但新聞中的辱罵交警,畢竟還是存在于私域當中,就像我們在私下里辱罵了別人,難道還要為之擔責嗎?這豈不是很荒唐嗎?再者,說威脅交警也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因為辱罵與威脅顯然是兩回事兒,從該新聞來看,劉某對交警構成了何種威脅?那么,在這樣的背景下,試問當地警方的執法依據又何在呢?
更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既然劉某罵人的話,是發在屬于私域的朋友圈,那么,交警又是如何知道劉某辱罵交警的呢?其可能性不外乎兩點:一是有人舉報;二是警方通過某種技術手段,獲得了劉某的辱罵信息。但毫無疑問,不管是出于何種途徑,警方能夠獲取公民私域內的言論和信息,都讓人不寒而栗。
所以,發朋友圈罵交警被拘留,絕對不是一個好現象。這不僅是因為私域言論卻要公開擔責的邏輯,不僅會讓公民的自由表達空間日漸逼仄,更在于這些言論等個人信息,卻能夠被公權力輕易獲取,不管是主動獲取還是他人舉報,其背后所凸顯的個人權利之羸弱,恐怕都值得警惕。(張松超)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