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昨天正式實施,在合肥,專業律師現場為居民講解關于家暴行為的認定。/新華社
記者 李東華
晨報訊 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昨天起開始實施。當天上午9點,馬先生走進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向立案法官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要求離婚,理由是妻子經常暴力虐待他。
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滬上首例立案的涉家庭暴力民事訴訟案件。
馬先生與沈女士經人介紹于2013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馬先生在訴狀中稱,雙方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沈女士經常歧視自己,并進行暴力虐待,致使自己精神和身體都受到嚴重傷害,人格受到侮辱,胳膊被打脫位、關節挫傷,被迫到醫院檢查治療。
馬先生還稱,沈女士還對自己在經濟、行為上進行控制,影響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社會活動。鑒于此,馬先生認為雙方已無法維持婚姻關系,因此起訴到浦東法院,要求與沈女士離婚。離婚后,孩子由自己撫養,沈女士出撫養教育費,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并由沈女士返還從自己這里索取的房產。
馬先生起訴后,浦東法院立案一庭根據相關規定,經綠色通道優先接待,按立案登記制要求立案,并在第一時間將案件移交金橋法庭及時審理。
心理咨詢師、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嚴嫣律師向記者介紹,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反家庭暴力的法律,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據悉,家庭暴力不僅是身體上的傷害,也包括言語謾罵等精神侵害。《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同時,《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范圍也不僅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員間,“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家暴引發原因前五位:
感情不和29.17%家庭糾紛25.98%其他類別22.79%男方有第三者7.84%有酗酒不良嗜好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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