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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渝
本報訊多年來,一些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一直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疾。近日,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其中要求: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違者將被通報、追責。值得注意的是,“領導干部是否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納入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考核之中,一旦越權,將被記錄在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之中。
現象:干預司法有直接表達的,也有含蓄暗示的
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均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在現實中,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
《法制日報》曾發文指出:這其中,既有來自外部黨政領導干部間接插手案件辦理的情況,也有來自司法機關內部通過行政權力直接干預案件審理的情況;既有以個人名義托關系、打招呼左右辦案的現象,也有通過組織名義聽匯報、發文件,對案件提傾向性意見的現象;既有直接的表達,也有含蓄的暗示……因此,要徹底阻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就要讓制度真正成為權力與司法之間的“隔離帶”。
此次,我省印發《辦法》就明確提出: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以組織名義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規定1授意、縱容親屬說情也是干預司法
有人問:哪些行為屬于干預司法?除了直接干預,自己不吭聲,授意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說情算不算?
《辦法》明文,干預司法有以下五種情形——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黨委政法委認定領導干部有以上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同時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由黨委政法委發文,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的,也依此處理。
規定2口頭交代也將被記錄在卷
怎樣在權力與司法之間建起難以逾越的“隔離帶”?
我省要求省政法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記錄制度,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時間、地點、過問方式與內容等記錄在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通過電話表達,有電話錄音的,應當留存電話錄音;通過電子信息表達的,應當留存電子信息;通過紙質文字表達的,應當留存相關材料;通過口頭交代的,應當及時以補記的形式記錄在卷。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如實記錄并留存有關材料。
這些記錄情況將由司法機關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司法機關應立即報告。
如果負責記錄的司法人員不記錄、不如實記錄,或者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不如實記錄,以及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的,司法機關將一并被報告。
黨委政法委及時研究司法機關報送的情況之后,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
處理干預司法的將向社會公開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有請客、送禮、利誘等情節的;
(三)采取威脅、刁難司法人員等手段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
(四)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兩次以上的。
司法人員不記錄、不如實記錄以及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也將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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