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著一份公證遺囑、兩份買賣合同,大兒子把老母親和弟弟、妹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父親的一間房屋。“我們老兩口一共就4間房,大兒子一直瞞著他爸遺囑的事,還說為了拆遷多得利,已讓我把另兩間房都給了他。之后他又來要這間,相當(dāng)于把家里4間屋中的3間都給了他啊!”今年已95歲高齡的汪老太氣得顫顫巍巍地?fù)]動著手臂,用滿口無牙的嘴叨念著。
兒子分別瞞爹媽 幾乎包了家中房
多年前,汪老太夫婦和大兒子一起居住在西城區(qū)的4間平房里。老夫婦的女兒已出嫁,小兒子住在外地。這4間房屬于他們夫妻共同財產(chǎn),登記在汪老太的名下。
“女兒和小兒子都很孝順,小兒子雖然住得遠,但為我們經(jīng)濟上付出很多。16年前我丈夫患肺結(jié)核,治療半年才出院,大兒子害怕傳染,拒絕接他爸回家。沒辦法,他爸就由小兒子出錢,在女兒家附近租房請保姆,由女兒和保姆照顧。兒子對我也不好,后來我也不得不搬出來,住到女兒家去。”汪老太說。
但是2003年,大兒子的態(tài)度來了個大轉(zhuǎn)彎,突然愿意把老父親接回去住了,而年底便得到了父親的公證遺囑。老人將自己的遺產(chǎn)、即夫妻共同財產(chǎn)4間平房的兩間都留給了大兒子。可立了遺囑才一年多,老人又被大兒子送出了家門,于2006年12月在養(yǎng)老院去世。
就在老人去世前3個月,汪老太聽大兒子說“這片平房要拆遷,房產(chǎn)證越多,補償越多”,而大兒子并沒告訴她遺囑的事,即大兒子已得到了兩間房,她就在大兒子的勸說和陪同下,去了房屋過戶大廳。她以買賣方式,將4間房原先的一個房產(chǎn)證拆分成3個:汪老太名下一間,她丈夫名下一間,大兒子名下兩間。而此事,大兒子也沒告訴在養(yǎng)老院里的父親,老人不知兒子另得了兩間房,去世前并未修改遺囑。
老伴去世后,汪老太考慮到4間平房中,大兒子名下已有兩間,所以打算把自己名下的一間給女兒,將丈夫名下的一間留給小兒子。汪老太自認(rèn)這樣處理分配比較合適,三個子女應(yīng)該不會有大的意見。
然而她萬萬沒想到,2011年12月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自己竟然成了被告!已多年不與老母親來往的大兒子將她告到法院,要求遺囑繼承父親的一半房產(chǎn)份額。同為被告的還有她的女兒、小兒子。
公證遺囑難推翻 老太仍想保兩間
年過九旬的汪老太走動要靠輪椅,行動不便,便委托女兒慕名找到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wù)所的王秀平律師。“4間房大哥想要3間,我和我母親、弟弟都接受不了啊!”
據(jù)了解,汪老太的積蓄基本花光,無工作沒退休金,沒有經(jīng)濟來源,醫(yī)藥費開銷又很大,這些年來就依靠女兒和小兒子活著。她住在女兒家,女兒在身邊出力多些,而小兒子出錢多些。現(xiàn)在汪老太生活不能自理,不得不用保姆,但女兒家面積太小,要找保姆,必須給汪老太租房單住。而大兒子多年來對老母親不聞不問,汪老太指望不上,所以和女兒、小兒子商量,將4間平房中的兩間出租,用租金為自己租房和請保姆。但租金根本不夠租房和請保姆,還有汪老太看病以及她和保姆吃喝的費用。
但汪老太萬萬沒想到,兒子竟要占3間房,如果她自己只剩一間房出租,租金會更少。所以,汪老太希望保住兩間房。
“大兒子手中有公證遺囑,除非有極特殊證據(jù),否則很難被推翻,現(xiàn)在4間房中的兩間已在大兒子的名下。”王律師分析著,“至于剩余兩間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汪老太的丈夫占一半份額,大兒子憑著其父的遺囑,完全有可能獲取這兩間中的一間。也就是說,大兒子很可能輕松取得4間房中的3間。”
爸媽房子他做主 買方賣方都是他
王律師仔細(xì)查看案卷資料,一個細(xì)節(jié)引起了她的注意:汪老太分別和丈夫、大兒子簽訂的這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上,所有文字都是由汪老太的大兒子填寫的。在汪老太和大兒子的合同中,大兒子以買方名義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同時又以賣方汪老太的代理人身份簽了字;而在汪老太與其丈夫的合同中,大兒子既是買方代理人,又是賣方代理人。
另外,兩份合同中分別約定房價為8萬元和6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付款。但實際上,大兒子至今未向汪老太支付8萬元房款。王律師還注意到,簽合同之時,汪老太已是85歲。而她丈夫也已高齡,行動不便,且住進了養(yǎng)老院,對以買賣方式拆分房產(chǎn)證一事并不知情。
于是,王律師向汪老太及其女兒、小兒子提出建議:可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這起遺囑繼承案,另案起訴,要求法院確認(rèn)汪老太和大兒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果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那么汪老太就能拿回“賣”給兒子的那兩間房產(chǎn)了。
另起訴賣房無效 一審支持重審駁
接案后,王律師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遺囑繼承案,獲得了法院準(zhǔn)許。2012年1月,汪老太的女兒作為原告,起訴汪老太及其大兒子,要求確認(rèn)母子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在法庭上,王律師向法庭陳述了該合同無效的理由。“涉案的4間平房是汪老太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汪老太未經(jīng)丈夫的同意,擅自將其中的兩間出賣給大兒子,損害了汪老太丈夫的合法權(quán)益。汪老太和其大兒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上,非買賣雙方簽字,賣方汪老太的代理人與買方均為汪老太大兒子一人,而大兒子至今也沒有向汪老太支付房款,他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汪老太與其大兒子簽訂的這份合同無效,房屋的產(chǎn)權(quán)人仍應(yīng)當(dāng)是汪老太本人。”
同年4月21日,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汪老太女兒的訴訟請求,判決汪老太與其大兒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大兒子對此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同年9月15日,中級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重審開始時,心急的汪老太幾次要求到法院面見法官,當(dāng)時92歲的汪老太已滿口無牙,加之有口音,法官聽不清,且話里話外流露出原告起訴沒道理的意思。經(jīng)汪老太女兒同意,王律師申請法官回避。
更換后的法官對汪老太很和善,耐心聽取意見,最后并未實體上判駁,而只是在2013年11月以汪老太女兒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于是之后,汪老太母女一起提出上訴。
重新起訴一審勝 二審和解終如愿
2014年4月得知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王律師著手代理汪老太于當(dāng)月25日重新起訴汪老太的大兒子,還是要求確認(rèn)母子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進一步補充了相關(guān)證據(jù)提交到法庭。
此案又經(jīng)多次開庭,王律師向法庭強調(diào)這一觀點:母子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均不存在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法律關(guān)系。被告既以買方身份、又以賣方代理人身份辦理房屋買賣事宜,并簽訂合同,該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而被告也未實際支付房款,并非我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善意第三人。
最終,法院采納了王律師的意見,2015年3月一審判決母子倆當(dāng)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支持了汪老太的訴訟請求。而大兒子對此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經(jīng)法院做工作,汪老太的大兒子同意撤回上訴,并與母親、妹妹和弟弟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4間平房中的兩間歸大兒子、一間歸女兒,另一間歸小兒子。
大兒子撤回上訴后,王律師隨即向西城法院申請恢復(fù)審理遺囑繼承案。由于此時已有了上述和解協(xié)議,遺囑繼承案順利調(diào)解。2015年12月,法院出具了與和解協(xié)議內(nèi)容一致的調(diào)解書。
95歲的汪老太欣慰地捧著法院判決書,坐在輪椅上漸漸遠去。此案歷經(jīng)4年7個訴訟程序、7份裁判文書,王律師在洞察案件各個細(xì)節(jié)后,提供獨到的訴訟策略,最終幫助汪老太拿回了已經(jīng)“賣”給大兒子的房產(chǎn), 維護了老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案后提示
立完遺囑生活更凄慘
老人可向110求助
雖然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可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日常生活中若需立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一旦發(fā)生繼承訴訟,法院推翻公證遺囑的可能性不大。即便公證被撤銷,遺囑也還是客觀存在的,也屬自書遺囑,仍可起到遺囑的作用。
而有些高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需兒女照顧,有時候不立遺囑,就得不到應(yīng)有的照顧,無奈立了遺囑,但立完遺囑后生活卻更凄慘。老人們應(yīng)該學(xué)會保護自己,遇到不立遺囑吃不上的飯的情況,可以向110求助。同時子女們也要注意,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人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yán)重的喪失繼承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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