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廣西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漏網之魚”趙美嫦因參與接送、中轉被拐的兩名嬰兒,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莊存(均已判刑)等人組織了一個拐賣嬰兒(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廣西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后再將嬰兒賣出。其間多次安排趙美嫦或陳天祝草簪、阮黃玲、阮氏碧秋(均已判刑)等人負責在越南境內以及中國廣西東興市拐至廣東省揭陽市、汕尾市之間的中轉、接送。
趙美嫦具體參與中轉、接送被拐嬰兒的事實為:2011年7月6日和13日,趙美嫦受阮氏軍安排,分別兩次到東興汽車站去接從越南帶過來的男嬰,后搭乘長途客車返回廣東省陸豐市,將嬰兒交給莊存。
從2010年至案發,該團伙共出賣嬰兒(兒童)20余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案發后,趙美嫦被公安機關列入網上在逃人員。2015年7月27日,趙美娥在廣東搭乘汽車去福建的途中,當檢查站民警進行身份證檢查時,發現其涉案身份,將其逮捕。
另查明,趙美嫦1959年4月出生于越南,1993年嫁到中國廣東陸豐市,并獲得中國國籍,其女兒余越華是該販嬰團伙中年紀最小的成員,作案時還不到17歲,因為幫助母親帶過一個嬰兒而觸犯刑法,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趙美嫦在庭審中稱,每幫帶一名嬰兒就得1000元,但自己并不是因為想拿錢才幫帶小孩,當時只是為了去邊境看一下越南家鄉而來東興,因為聽信了越南朋友的話才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美嫦以出賣為目的,參與接送、中轉被拐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趙美嫦積極參與實施接送、中轉被拐兒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法院故作出如上判決。
至此,廣西“6·8”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案犯全部歸案。(吳凰匯 鐘健 記者 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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