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宵節剛過,死者家屬來到阿木爾公安局詢問案情進展
2015年11月26日,阿木爾公安局以“已過追訴時效”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去年12月,阿爾木公安局在刑事復議決定書中稱,原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
1998年,大興安嶺地區漠河縣阿木爾林業地區發生了一起交通肇事事故,造成一死一傷,肇事者逃逸。2015年9月,死者家屬意外發現,本應案發時立即立案抓捕肇事者的阿木爾交警隊,卻未對此起交通肇事立案。隨后死者家屬要求對此起交通肇事立案,阿木爾林業地區公安局(以下簡稱:阿木爾公安局)兩次以“已過追訴時效”為由,不予立案。
2015年12月9日,死者家屬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阿木爾公安局以此案中另一受害人的同案件未過追訴時效的方法,對此案進行了立案。
事件 父親交通事故死亡 17年未予立案
2016年2月24日,正月十七,元宵節剛過,《法制晚報》記者(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在中國邊疆的最北邊大興安嶺地區漠河縣阿木爾林業局,見到了此起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屬蔣明(化名)。
“我是福建人,家里兄妹三個,此前,父親一直在黑龍江大興安嶺地區從事木材生意。出事是在1998年4月14日晚間,那年我12歲,司機駕車載著我父親去談事,途中與貨車相撞,貨車司機逃離事故現場。案發后,我的叔叔蔣志鵬就向阿木爾公安局交警隊(以下簡稱:阿木爾交警隊)報了案,接案后,交警隊即派人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拍照,次日凌晨,我父親因搶救無效死亡。”蔣明告訴記者。
蔣明的父親去世后,蔣志鵬與蔣明的母親從福建趕往阿木爾料理后事,去交警隊了解案情后,于三日后將蔣明父親的遺體火化,返回了福建老家。
2015年9月中旬,蔣志鵬向阿木爾公安局詢問該案件的進展情況,得知這起17年前的交通事故,阿木爾交警隊沒有立案。
“父親出事時,我叔叔也才20多歲,我母親是農民,什么也不懂,認為事情已經結束了,出了命案也報了案,人肯定抓去判刑了。去年9月,我叔叔看電視上經常播出一些法制的案子,想起了我父親的案子,于是向阿木爾公安局詢問該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想到對方的回復是:此案沒有立案。”蔣明說。
追訴 公安局以已過追訴時效為由不予立案
2015年9月22日,蔣志鵬向阿木爾公安局紀委提出控告。蔣明與大哥則前往阿木爾等待公安局的處理結果。
“2015年10月,阿木爾公安局派人到福建,找我叔錄口供。其間肇事者托人找我們談,愿提出賠償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態度堅決,要以法律的程序為我父親申冤賠償。”蔣明說。
2015年11月26日,阿木爾公安局以“已過追訴時效”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一百一十條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蔣明不服,向阿木爾公安局提出復議。
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查詢公安部網站發現,以上兩條規定分別是: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我是去年9月份收到了蔣志鵬的信,信中詢問17年前的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時我也不在這任職,也不清楚這個案件,已立的案件中沒有此次案件,便告訴了他,隨后我去翻閱17年前原始檔案才發現,有這個案件。”阿木爾交警隊李德福隊長說,“有三份筆錄,一份現場圖,肇事者逃逸,未看到立案登記表。立案以后就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然而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就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2015年12月7日,阿木爾公安局“以原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為由,維持原決定。蔣明隨即向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提出復核。
轉折 受傷司機被撞幾年后曾報案 未過追訴時效
“去年年底,同案件中死者所乘坐的轎車司機,聽說死者家屬的情況后,也來到我們交警隊,說起之前他受傷以及車輛撞毀一案,我們發現這個案子沒有過追訴時效,就在12月下旬又把這個案子立了起來。”李德福隊長說。
據李隊長介紹,這位轎車司機在案發幾年后曾到交警隊報案。也正是因為這次報案,使得案件直到今天仍未過追訴時效。
“2015年12月19日,阿木爾公安局告訴我立案了。立案一周后,肇事者也已經自首了。”蔣明說。
2016年1月7日,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以“申請人撤回”為由,作出終止刑事復核程序通知書。不過,記者了解到,具體辦理此起交通肇事案的民警已經去世,而主管領導也已經退休。
“因為當年的主辦人員已經去世,我們就去找案發時的交通隊長了解情況,被告知此案已經立了,但我們未見到立案登記表。至于為什么沒見到,就不得而知了。”李德福隊長稱。
“按法律程序來說,不管交通肇事逃逸也好,其他刑事案件也好,任何刑事案件都應該立案。”阿木爾公安局法制科楊科長說。
“當事人向我反映情況后,我就組織人員對此案進行了了解,也派人去福建找死者家屬了解情況,因為案件已經過了17年,具體因為什么原因沒有立案,目前我們也不清楚。”阿木爾公安局紀委書記王維良說。
“這個案子再次立了以后,我們領導也很重視,經過一星期的調查,肇事者也已經自首了,目前案件已經移交給檢察院,肇事者取保候審。”李德福隊長稱。
追問 阿木爾公安局:案件終結后 如有違規將啟動追責
“17年前的法律制度,沒有如今健全,部分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交通肇事后,死者也未做尸檢。如今17年過去了,現在調查案件的難度很大。目前案件尚未審理完結,待審理完結后,如果涉及到公安內部辦案人員違規,我們將采取追責。”王維良書記說。
“我們也詢問過公安機關,為什么不立案,公安機關也承認他們有責任,至于如何處理還未有結果。”阿木爾檢察院案件受理中心劉姓工作人員在接受法晚記者采訪時說。
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到,17年前的這起交通肇事案,民警出警了,也有現場勘查記錄,但沒有責任事故鑒定及立案情況,具體原因目前檢察機關也不清楚。
“交通肇事案,應該立案的沒有立案,必須要給我們一個說明材料,包括為什么當年這個情況沒有立案,是什么原因,以及處理結果。如果說明材料提交不了,就要寫情況說明,是何原因造成的,如果涉及違法違紀,我們肯定會追責。”劉姓工作人員說。目前,肇事者已經取保候審。
他表示,“如果我們因證據不足,而對肇事者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我們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繼續補充證據。”
“案子經過了17年都沒有立案,如今案子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能宣判,我將無法給九泉之下的父親一個交代。”蔣明最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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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3.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稿件統籌/朱順忠
本版文/記者 陳威 王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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