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提供的《釋放證明書》顯示,李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于2016年2月5日被拘留,現因現有證據不構成犯罪,經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決定,予以釋放。其落款為南開區看守所。
21歲男子李進是河北唐山豐潤區居民,今年2月4日,去當地車管所補辦駕駛證出示身份證后,被告知為網上追逃對象,隨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開區看守所,關押16日后,因證據不足于21日無罪釋放。
“我想知道為什么莫名其妙被抓,過年時候失去自由,如果抓錯人為什么不事先調查?”李進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自己從未參與過違法犯罪活動,“警方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剝奪人身自由,我需要一個道歉。”
2月24日,張女士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回憶,2月4日(農歷臘月二十六)下午3時30分許,她和兒子李進來到豐潤三場車管所補辦損壞的駕駛證。在補辦的時候,李進交了身份證,工作人員表示突然沒網了,需要等一會。“我正好要回車上拿行駛證,就叫兒子自己等著補本,我在門口等他。”
張女士等候多時卻未見李進,隨后便去車管所大廳尋找,“好幾個人在那里,派出所也來人了,說他是逃犯要去趟派出所。”張女士稱,隨后和兒子一同被帶往永濟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民警告知張女士,其子李進與一起天津的網上追逃案件有關,需要“協助調查”。
據張女士稱,當時民警向其出示的一張單子顯示,2015年10月份左右,天津的一輛本田車被盜,經過兩次轉手,兒子李進被指參與銷贓,以4萬6的價格購買了這輛車。
張女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李進雖然已經上班,但年紀尚小,還未財務自由,自己不可能有幾萬元的存款,“他特別聽話,不上班的時候就在家,不可能犯事,去年10月份都沒出過唐山。”
先后羈押兩看守所 多次被提審
已經獲釋的李進2月24日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盡管自己對于被指控的罪名毫不知情,但2月4日(農歷臘月二十六)當晚還是被關進了豐潤看守所,家屬未收到拘留證明。
2月5日(農歷臘月二十八),李進被移交到天津南開區看守所,由南開區公安分局刑偵八支隊人員提審,“配合警方做了筆錄,簡單地詢問了我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沒有提到案情。”李進稱。
2月17日(農歷正月初十),刑偵隊再次對李進提審,“他們問我去年十月份在做什么,說有人盜搶車輛,認為我參與了銷贓,但我完全不知道他們在說什么,我也沒買過任何車,當然無從認罪。”
李進向重案組探員說,第二次審訊后繼續被關押在南開區看守所,一直無人問津。“我被關在一間12人房內,雖然身體沒有受到傷害,但是精神很崩潰,正月初一是我母親生日,卻沒辦法陪她。”
2月21日(農歷正月十四)晚,張女士接到天津警方通知,李進無罪釋放,家長前去接人。“我和丈夫連夜趕到了天津,接回孩子就只有一張釋放證明,沒有任何道歉。”張女士稱,警方表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并提供了一個聯系人電話。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多次撥打該電話,均無人接聽。張女士稱,李進被關押在豐潤看守所時,曾上繳了500元的服裝費和340元的體檢費。“兒子半個月的自由就被剝奪了,心懸著根本沒心情過年,趕上這么冤枉的事情想不通。”
派出所工作人員證實:曾帶回“逃犯”
目前,李進已經回到唐山,但對于警方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他表示質疑——““我想知道為什么莫名其妙被抓,過年時候失去自由,如果抓錯人為什么不事先調查?”李進告訴重案組探員,自己是唐山市一家建設公司的技術工人,從未參與過違法犯罪活動,“警方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剝奪人身自由,我需要一個道歉。”
2月24日下午,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致電永濟街派出所,一工作人員表示的確于2月4日帶回李進——“
“因為看到公安系統內部消息說李進是逃犯,后來辦了移交手續,把人交給了天津公安。”對于李進被捕原因和案發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清楚。
重案組37號探員隨后電話聯系了天津市南開區看守所,一負責人表示需公安分局協調采訪。隨后,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探員致電天津市南開公安分局政治處,問其警方在掌握什么樣的證據的情況下,將李進列為網上在逃人員,對方以不接受電話和采訪公函采訪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分析
警方追逃為什么會出錯?
●追逃不是立案地公安機關自己抓獲犯罪嫌疑人,而是依靠全國公安機關幫忙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獲地公安既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情況,這一特點決定追逃誤認、搞錯追逃對象的幾率相對較大。
●追逃誤認因身份信息引起,而居民身份證是身份信息的載體。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的頻率很高,如外出需要身份證住宿登記、購飛機票、購高鐵動車票,網吧上網也需要出示身份證,等。當某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犯罪嫌疑人相同,或其身份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如果公安機關怠于查實,無辜公民將被錯誤拘捕。
●追逃的依據是公安部規范性文件,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網上追逃的偵查措施,網上追逃依據的是公安部規范性文件。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對網上追逃的適用條件、相關程序規定不夠完善,加上個別民警不負責任,網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甚至弄錯。
建議:把網上追逃納入《刑事訴訟法》確認其法律地位,并規定相應的程序,以保障無辜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資料來源: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官網《中國律師網》 作者:王克先
新京報記者程媛媛 實習生 孫一 編輯 張太凌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