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由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男性被告人瞿某某、女性被告人鄧某某強奸案,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近日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加刑期3年,鄧某某被增加刑期2年。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鄧某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均屬認定事實錯誤。兩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在10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輕。
隨后,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了此案,并以強奸罪分別判處瞿某某有期徒刑9年、鄧某某有期徒刑6年。
作者:譚元斌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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