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林富炒貨店廣告上的“最”字被改成了“真”。
因為在廣告中使用了“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等說法,杭州知名的方林富炒貨店涉嫌“發布使用頂級詞匯的廣告”,面臨市場監管部門20萬元的罰款。2月1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對該案進行聽證。
1月28日下午,記者看到,方林富炒貨店招牌上的“最”字已被涂去,但小包裝上還有“最”。
一款紅色禮盒包裝的“方林富”,中央部位是“方林富”三個字,下面一行小字被紅色膠帶貼封;其它一些硬紙板外包裝上,“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中的“最”也被覆蓋。
“能改的盡量改了,有的還在用。”方林富的大舅子龐盛杰承認,因為人手關系,還有一些包裝上有“最”字,“生意太忙,想改沒時間改,現在糖炒栗子都經常來不及炒。”
方林富說,這不代表改正的態度不端正,“印制包裝的費用很高,只是希望不要有太大的浪費。”他說,新包裝已經在做,有少量已經使用,預計近期能實現全面替換。
據方林富介紹,他6日收到市場監管部門的告知書,稱可能面臨20萬罰款。22日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在2月1日對“方林富炒貨店涉嫌違法廣告案”舉行聽證。
“如果不認罰款,營業執照可能被吊銷;認罰,20萬是個天文數字。”龐盛杰說,店里的炒瓜子賣20多塊一斤、糖炒栗子近30塊一斤,折算下來,20萬要炒1萬多斤;如果算利潤,那門店要做一年。
“如果要罰20萬,會向上級部門反映。”方林富說,他已聘請律師,“不管有多錯,總得讓我有改正機會吧……”
西湖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說,聽證參加人員是方林富一方和市場監管部門。
“雙方都可以陳述、申辯,也會如實記錄。”他說,聽證由區監管局法規科組織,結束后出具報告,局里根據聽證內容討論決定是否處罰。“按規定,如果商家不接受處罰,可以在3個月內向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西湖區政府申請復議;之后還可以在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9月起施行的新《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第五十七條規定,發布有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1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此前,西湖區北山市場監管所相關負責人解釋,新《廣告法》的規定很明確,處罰標準也得很嚴格,“依據《杭州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當事人沒有過相同違法行為,且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所以是按最輕的20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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