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四年前的一個晚上,尚在讀小學6年級的12歲女孩小凡(化名)來到白云區金滿家園為同學慶生,幾個小伙伴欲從天臺的消防橋走過,小凡不幸從9樓掉到了2樓平臺上受重傷,橋面破了一個大窟窿。近日,家屬狀告責任方的索賠案件在廣州中院終審宣判,工程的建設方被判賠10.4萬元,施工方賠36.4萬元,設計方則賠5.2萬元。
事件回放
消防橋梁穿洞致女孩墜樓
2012年5月27日晚,小凡由爸爸蔣先生送到白云區金滿家園給同學小劉慶祝生日,約好晚飯后蔣先生就來接她回家。8點半左右,小伙伴們從9樓樓頂的天橋走到對面樓,小劉先走了過去,接著小凡跟著走,走到中途時小凡從橋面一個大窟窿掉了下去。(詳見信息時報2012年5月29日A20版、6月4日A10版)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晚小凡他們依次通過位于金滿家園X座X、Y、Z棟間樓頂的消防天橋,當小凡通過天橋時因天橋橋面破損,小凡從9樓墜落到2樓受傷。事后,小凡被送到醫院治療,先后住院100多天,治療花費22萬多元。
2013年,家屬將消防工程的施工方、建設方、設計方和業主方一共8個單位或個人告上法庭。
2014年3月,小凡的傷情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傷殘等級評定為交通事故八級傷殘一項,十級傷殘二項。據此,家屬要求賠償醫療費等上百萬元。
經查,石井公司、謝某某、承租樓下商鋪的某銀行是工程的建設方,勞某某、建安番禺分公司、上級公司建安公司是工程的施工方,開源公司是工程的設計方。
責任界定
建設施工設計三方均有過錯
白云區法院一審認為,建設方存在過錯責任,未委托監理單位對消防工程質量進行現場監理;工程竣工后未進行現場驗收卻在消防驗收申報表中簽字注明工程初驗合格并加蓋印章;未將該圖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按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對消防設計進行維護保養。
其次,施工方也存在過錯責任,實際施工者勞某某未按設計要求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修建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涉案消防天橋,擅自改變設計要求用木板鋪設天橋,導致該天橋由于日曬雨淋而腐爛,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使得這一失火時逃生的生命通道變成傷人的陷阱。
勞某某雖然掛靠建安番禺分公司,但本身并無建設資質,僅臨時雇傭幾名工人修建該天橋,竣工驗收時未通知設計方到現場驗收,直接導致小凡從天橋墜落受傷。而建安番禺分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安公司對番禺分公司不足以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最后,設計方也存在過錯責任,設計圖紙及制圖說明中并未注明施工標準和要求;未到現場參加竣工驗收,卻在驗收申報表中簽字蓋章。
終審結果
小女孩共獲賠52萬余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小凡的合理經濟損失共計52萬余元。一審認定,建設方和施工方各承擔45%的過錯責任,設計方應承擔10%的過錯責任。判后,石井公司、勞某某、謝某某、被告銀行均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事故的最終發生是由于勞某某擅自將涉案天橋的材質由鋼筋混凝土變更為木板,天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勞某某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原判勞某某僅承擔45%的賠償責任過低,依法調整為70%。
另謝某某作為涉案天橋工程的實際發包人,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天橋最終以木板鋪設橋面,但相比勞某某的重大過錯程度較輕,原判承擔45%的賠償責任過高,依法調整為20%。而被告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最終,勞某某共應賠償36.4萬余元,扣除先行支付的13萬元,還應賠償23.4萬余元;謝某某共應賠償10.4萬余元,扣除先行支付的1萬元,還應賠償9.4萬余元;開源公司應賠償5.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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