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中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市一創意產業園工程尚余工程款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億余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經調解,上海市二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應向建設公司支付1.3億元及利息。
然而,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并未如期付款,中元建設因而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請執行。執行中,雙方于2015年1月12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承諾在30日內變賣自有資產,支付上述款項及法定的遲延履行金。考慮到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的償債能力,為防止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轉移資產或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雙方雖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上海市二中院仍查封了其名下的房地產。可是,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最終仍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據悉,中元建設和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另有一案在上海市另一家法院申請執行,該法院已經啟動對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房產的拍賣程序。經多次協調,雙方就本案與另一起案件共同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確認本案執行款項共計為1.7億余元。因路之達(中國)有限公司公司涉案較多,其資產不夠償還所有債務,本案工程款又涉及眾多民工的工資問題,上海市二中院啟動執行聯動機制,向另一家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在拍賣款中優先受償本案債權1.7億余元。
上海市二中院收到劃來的本案執行款1.7億余元后,立即啟動綠色通道,在確認本案債權后加快審批程序,于14日向申請執行人發放了上述款項。
作者:黃安琪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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