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圖片與本文無關)
去年,一則發生在蘇州吳江的消息曾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一名22歲的女孩因為遭受繼父10多年性侵和騷擾,最終選擇自殺。昨天,現代快報記者從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通訊員 庾向榮 沈黎紅 現代快報記者 何潔
案發
女孩留下遺書曝出驚人秘密
去年5月24日早晨,吳江桃源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一名女孩小欣在家中自殺身亡。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和法醫檢驗,該女孩符合燒炭自殺的特征,排除他殺可能。后家人在整理女孩的遺物時,發現了5封小欣親筆所寫的遺書,其中有一封是寫給其生父的,其中的內容讓家人大吃一驚。
遺書中提到,小欣的繼父在她還小的時候就經常對她動手動腳,10歲時就被繼父強暴。此后繼父又繼續對她性侵和騷擾,用手機偷拍她洗澡和換衣服等等。她在遺書中控訴道:“每天晚上,我都不敢熟睡,稍有聲響,我就突然間驚醒。因為我太害怕這個地獄了,就這樣我過著非人的日子。”
原來,小欣的親生父母早年間離異,她隨母親一起生活。后來,母親改嫁,她跟著母親來到了新的家庭,原本想能夠享受到家庭的歡樂,想不到這名來自浙江的繼父成了她噩夢的開始。
為了不讓母親深陷流言蜚語的壓力,也不愿繼續承受繼父對她身體和精神的雙重折磨,小欣選擇了自殺。為了不讓繼父性侵她的惡行隨著她的逝去而煙消云散,在給生父的最后遺書中,她大膽揭露了繼父的獸行,并絕望地表示:“為了媽媽的顏面,就讓我帶走一切,但希望爸爸能照顧好媽媽。”
庭審
繼父曾否認指控,但最終認罪
家人看到小欣遺書中的線索十分震驚,當即通過當地婦聯向公安機關報警。吳江公安機關當天就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訊問。經訊問,張某交代了曾經強暴繼女并多次猥褻的犯罪事實。
警方立案調查完結后,移交檢方提起公訴,由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在桃源鎮青云社區,先后多次對被害人小欣實施猥褻、性騷擾。2003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在家中臥室內,與剛10歲的被害人小欣發生了性關系。
但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張某否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為小欣在遺書中的描述沒有依據。在隨后的庭審中,張某又承認了在被害人10歲左右時曾實施過一次強暴行為,后來還多次偷拍其洗澡。但他認為,他與小欣之間關系還比較正常,而且已經過了十多年,被害人對事情的經過已經記不清楚,與小欣的自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辯護人也認為,被害人給生父的遺書中提到了被性侵的事實,但并沒有表明是因受到性侵而自殺,小欣是由于工作、戀愛等因素導致情緒無法正確宣泄而自殺的。
判決
被告犯罪情節惡劣獲刑13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曾做過多次穩定供述,其情節與被害人給生父的遺書相印證。張某身為繼父,與和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小欣在被強暴十多年后自殺,強暴行為并非被害人自殺的唯一誘因,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張某與小欣是繼父女,兩者存在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犯罪行為嚴重違反家庭倫理,且小欣當時是一名不滿十周歲的幼女,犯罪行為對于被害人的健康成長和發育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并導致其性格養成缺陷,據此可以認定張某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文中當事人小欣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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