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1月13日消息,曾經引起市民廣泛關注和同情的“吳江22歲女孩遭受繼父10年性侵和騷擾而最終選擇自殺”案件有了最新進展,《法制日報》今天(1月13日)從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起強奸案,以強奸罪判處繼父、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女孩手寫遺書。
少女自殺留五封遺書給生父,稱被繼父性侵長達十年之久
2015年5月24日早晨,蘇州市吳江區桃源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一名女孩在家中自殺身亡。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和法醫檢驗,死者小欣(化名)符合燒炭自殺的特征,排除他殺可能。
后家人在整理死者小欣的遺物時,發現了五封小欣親筆所寫的遺書,其中有一封是寫給其生父的,其中的內容讓家人大吃一驚。
遺書中提到,小欣的繼父在她還小的時候就經常對她動手動腳,12歲時遭到了繼父的強奸,此后又繼續對她性侵和騷擾,用手機偷拍她洗澡和換衣服等等。
她在遺書中控訴道:“每天晚上,我都不敢熟睡,稍有聲響,我就突然間驚醒。因為我太害怕這個地獄了,就這樣我過著非人的日子。”
原來,小欣的親生父母早年間離異,她隨母親一起生活。后來,母親改嫁,她跟著母親來到了新的家庭,原本想能夠享受到家庭的歡樂,想不到這名來自浙江的繼父成了她噩夢的開始。女孩手寫遺書。
繼父稱繼女自殺與性侵無關,法院認為性侵嚴重違反家庭倫理
小欣家人感到遺書中的線索令人震驚,當即通過當地婦聯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當天即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訊問。經訊問,張某交代了曾經強奸繼女并多次猥褻的犯罪事實。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在蘇州市吳江區桃源鎮青云社區,先后多次對被害人小欣實施猥褻、性騷擾。2003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在家中臥室內,與剛10歲的被害人小欣發生了性關系。
但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第一次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為小欣在遺書中的描述沒有依據。但在隨后的庭審中,又承認了在被害人10歲左右時曾實施過一次強奸行為,后來又多次偷拍其洗澡。
但張某認為,他與小欣之間關系還比較正常,而且強奸已經過了十多年,被害人對事情的經過已經記不清楚,強奸與小欣的自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張某的辯護人也認為,被害人給生父的遺書中提到了被性侵的事實,但并沒有表明是因受到性侵而自殺,小欣是由于工作、戀愛等因素導致情緒無法正確宣泄而自殺的。女孩手寫遺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曾作過多次穩定供述,其情節與被害人給生父的遺書相印證。被告人張某身為繼父,與和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害人小欣在被強奸十多年后自殺,強奸行為并非被害人自殺的唯一誘因,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被告人與被害人是繼父女,兩者存在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犯罪行為嚴重違反家庭倫理,且被害人當時是一名不滿十周歲的幼女,犯罪行為對于被害人的健康成長和發育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并導致其性格養成的缺陷,據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張某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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