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月13日專電(記者鄔慧穎)記者從江西省人社廳了解到,該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按照《江西省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要求,省直駐昌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其他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在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同一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相同,費率按照國家規定的一類行業0.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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