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記者代表讀者看望受傷女孩
惡犬被關進籠子,準備運往閩侯一養(yǎng)狗基地
關注理由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用鐵籠圈養(yǎng)的一條惡犬,從狗籠溜出,跑到隔壁的4S店,將一名放學路過的11歲女孩撲倒,死咬不放,4S店保安徒手救出小女孩,報道引發(fā)相關部門關注。
昨日,對惡犬傷人一事,因公司保安疏忽造成惡狗溜出傷人,福州警方對飼養(yǎng)員作出行政警告處罰,并責令該公司將狗遷出市區(qū)。該公司昨日將剩余的三條大型犬送往閩侯白沙養(yǎng)狗基地。
女孩講述:惡狗突然沖上來,一下將我撲倒
昨日下午,在倉山三叉街新村,記者輾轉找到遭惡犬撕咬的女孩小林,并代表讀者,給她送去鮮花和水果,祝她早日康復。記者看到,小林身材瘦小,右臂被狗咬傷,稍動一下,便會露出痛苦表情。
“嚇死人了!”直至昨日,小林對遭遇的一幕仍心有余悸。小林說,當時,她正好放學,從4S店門口經(jīng)過,惡犬剛開始慢慢靠近她,她沒在意,繼續(xù)往前走。突然間,惡狗沖上來,跳起來撲到她的肩膀上,咬住她的手臂。“狗站起來時,個頭比我還高,力氣也比我大,一把將我撲倒,我嚇得大喊救命。”
“狗死死咬住我的手臂,很疼,疼得我大哭大叫。我想掙脫,卻掙脫不了。”小林說,“就在我大喊救命時,兩個保安叔叔跑出來,要將我和狗分開。見到狗還死死咬著,兩名保安叔叔用腳猛踹,但狗還是咬得很緊。后來來了很多人,才幫我掙脫那條狗。”
小林說,4S店的保安叔叔趁狗放松之際,將她從狗身下拖出,并抱起她跑到保安室。“我的傷口在流血,疼得厲害,我痛得直哭。”
女孩父親:女兒喊“爸爸救我”,我的心碎了
“多虧了那幾位保安。”站在一旁的父親林先生說,事后,女兒一直惦記著感謝她的“救命恩人”,他們還打算到4S店感謝救女兒的保安。
林先生說,女兒除右手臂有個比較深的傷口,肩膀、背部也被輕微咬傷,沒法寫字。另外可能是因為狗從后面撲上來,女兒兩顆門牙也摔斷了。
林先生夫婦最擔心的,是孩子會留下心理陰影。林先生說,當天下午,他在單位,接到電話得知孩子出事,心急如焚地趕到4S店保安室,孩子對著他大哭:“爸爸,快救我,快救救我。”那一刻,他的心都碎了。昨日上午,孩子跟著他到單位,一見到另外幾條狗就怕,緊緊躲在他身旁。
“這么兇的狗不能養(yǎng),即使不會傷到我女兒,也會傷害到別人。”林先生痛斥惡犬傷人。他說,這幾天,他帶女兒到省立醫(yī)院看病,親眼見到不少孩子被狗咬傷送醫(yī)。“不能讓狗再傷人,有關部門要盡快出臺養(yǎng)狗法規(guī),規(guī)范養(yǎng)狗行為,一旦惡狗傷人,應該重罰主人。”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均為林志松
昨日下午3時許,記者來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看到保安正將狗裝進狗籠,用車運走。一保安說,他們已接到警方通知,將把剩余的三條狗,送往閩侯白沙給人飼養(yǎng)。
記者了解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均為林志松。記者在該公司并未見到林志松。總經(jīng)辦曾姓負責人稱,老板很忙,一直在外地出差。記者隨后對話了該曾姓負責人。
記者:公司為何會養(yǎng)狗?
曾姓負責人:公司最初有兩條狗,都是別人送的,一條是藏獒,一條是秋田犬。兩條狗雜交,生了兩窩狗,第一窩送人,另一窩生了6只,送出4只,另外2只送不出去,所以留了下來。
記者:狗怎么會跑出來傷人?
曾姓負責人:鐵籠定期有保安輪流清洗,新來保安在鐵籠門口清洗時,門沒關好,狗就跑了出來。
飼養(yǎng)員未鎖好鐵籠門,致惡狗跑出來咬人
昨日,福州警方通報了這起惡狗傷人事件。通報稱,8日下午5時許,三叉街派出所民警接警趕到現(xiàn)場,聯(lián)系120對傷者進行救治,為防止大狗再次傷人,民警向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報告,要求聯(lián)系打狗專業(yè)隊前來處置。獲悉沒有專業(yè)的打狗隊后,民警與保安、市民合力將傷人犬只打死,并通知傷者及對犬只負有看管義務的相關人員,待傷者傷情穩(wěn)定后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jīng)查,傷人犬只系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員工謝劍波(男,30歲,莆田秀嶼區(qū)人)所有。謝劍波離職后,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代為飼養(yǎng)。該犬平時有專人管理并關在鐵籠子里,事發(fā)當天,飼養(yǎng)狗的員工雷茂龍(男,25歲,江西進賢縣人)疏忽大意,未鎖好鐵籠子的門,造成犬只跑出來,咬傷路過女孩小林。小林系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員工的女兒。目前雙方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
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已對傷人犬只的飼養(yǎng)人員雷茂龍作出行政警告處罰,同時要求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將剩余犬只移出市區(qū)并作妥善處理,防止再次發(fā)生類似事件。
記者手記
處罰太輕,缺乏震懾力
惡狗傷人事件屢屢發(fā)生,已成為公眾日益關注的話題。梳理近年來海都報多起狗傷人的報道,不難看出,狗傷人一般發(fā)生于公共場合。法律法規(guī)早已明確,惡犬飼養(yǎng)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僅僅如此私了賠償,顯然不足以引起養(yǎng)犬人的重視,可能
還會再次出現(xiàn)狗傷人的惡果。而與此相關的行政處罰,也僅是警告或幾百元的罰款,這與惡犬造成的公共安全風險相比實在太輕了,難以起到懲戒作用,缺乏震懾力。
烈犬傷人,養(yǎng)犬人要負民事責任這是板上釘釘?shù)氖拢蓱搶︷B(yǎng)犬人進一步追責。如果在人來人往的公眾場合,或者是在遛狗的過程中,狗傷人的一刻,狗主人不上前制止,都應定性為明顯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在這種情況下,狗主人就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讓養(yǎng)犬人加強風險意識,在明確禁止的區(qū)域不養(yǎng)烈性犬、大型犬,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養(yǎng)狗,把社會的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
狗咬傷人,本質上是一種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犬主放任烈性猛犬在外不管,無疑是置大家人身安全于不顧,出臺相關法律,嚴懲飼養(yǎng)者,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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