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位于曲江的西北婦女兒童醫院產科三病區內,待產的小呂終日以淚洗面,陪她的只有同樣發愁的媽媽和姐姐。對29歲的小呂而言,現在最難的不是丈夫的缺位,而是日后腹中雙胞胎的撫養問題。
帶女兒再婚 懷孕后感情生變
2014年11月,經同學介紹,小呂認識了年紀相仿、同是長安人的小方,“我們年齡都不小了,都是奔著結婚去的,而且我的情況比較特殊。”小呂說,之前的婚姻讓她已是一個6歲小女孩的媽媽,離異后孩子由她撫養。小方一開始對她特別好,“追得很緊,我也很喜歡他”。2015年4月兩人領了結婚證,6月份小呂懷孕了,但生活卻在之后拐上了另一條路。
“2015年10月,我發現他在和前女友聯系,還言語曖昧。我不高興,他便保證不再聯系,可之后還是在聯系。”小呂說,他們夫妻關系每況愈下,而已經懷有雙胞胎的她還因體質弱心情不好大出血進了醫院。
丈夫謊稱“殺了人”騙她離婚
“他承諾會好好過,之后卻不見了。再回來時是12月初。”小呂說,小方回來后說為給她交醫療費,和伙計出去搶劫失手殺了人,“我一聽嚇壞了,勸他去自首,他說再考慮兩天,時不時說離婚吧,不能讓孩子一出生就成了殺人犯的孩子。”小呂說,因她在孕期,男方無權提出離婚,所以最后由她提出離婚。2015年12月7日兩人離婚,協議中寫明孩子出生后撫養權歸男方。
小呂說,離婚當晚,小方又走了。“我為了證實他說的‘殺人’一事報了案,民警來家中調查時,小方承認是為嚇唬我撒的謊。”
為送養 協議要回撫養權
“我家經濟條件一般,我已經有孩子了,現在懷的又是雙胞胎,實在沒辦法,就想拿掉孩子算了,可我已經懷孕29周,醫院怕危險不給做手術。”小呂說,從現實考慮,她狠下心來決定等孩子出生后就送人,為免以后再生事端,她和小方私下簽了一份協議,“因個人原因,男方自愿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撫養權歸女方所有,男方放棄一切索取孩子撫養權的權利”。
“這是我的孩子,我怎能不心疼。”小呂哭著說,“我只有一個要求,要娃的人家得兩個都要,至少要讓兩個娃能在一起。”
1月7日,華商報記者聯系到了小方的父親,對于即將出生的孩子,他表示:“協議簽了,與我家沒有關系,由她撫養。按說孩子是我家的,可她把警察弄家里,讓我兒子我家人咋活人!”
孩子父親稱同意送養
華商報記者與小方聯系時,他說自己在外地打工,“之前她說沒有能力養活孩子,也不想給我添負擔,想送人,就簽了那個協議。”說到兩個人離婚的原因,“我跟那個人談了七八年,父母不同意才分開的,我結婚后人家禮節性地問候一下,可她動不動就質問我,總不相信我,才到了這一步。把孩子送人,我同意。孩子一人一個我也愿意,如果她不愿意要,兩個孩子都給我也行。”
因嚴重貧血,小呂隨時可能早產,而小方一直沒有出現。華商報記者聯系小方,他說:“我讓我爸媽先過去,我還在跟老板請假。”1月11日,小方給小呂發了條短信:“等收養孩子的人聯系好了告訴我一聲就行,我回去簽字”。
>>律師觀點
必須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
就小方放棄撫養權的協議,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律師趙大瑩。趙律師表示,該協議成立,但撫養權和撫養義務是兩回事,不會因撫養權轉變而視為男方對孩子無撫養義務。但如果女方決定將孩子送養,那就是侵權行為,男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送養行為無效。《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收養法》第十條規定,生父母送養的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單方送養。 華商報記者 白丁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