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褚覺美
讀者反映 市民吳女士:同事和別人打架,我出于好心上前勸架,不料被同事養的狗咬傷。我自行就診后要求同事賠償,但對方不肯。后由廠負責人調解,讓同事簽了份協議,內容是:某某的狗咬傷了吳女士,對方給予賠償,之后不再追究責任。負責人還承諾:如對方不賠償就以工資扣抵。協議是2015年11月8日簽的,可我至今沒有拿到分文。我問廠里要,負責人說不給了。我想問:我的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賠償?賠償協議由第三人出面簽訂,對當事人雙方是否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對方不執行怎么辦?
記者調查 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狗的主人需要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由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致使動物致人傷害,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而導致動物傷人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例如,受害人故意追打、挑逗別人的狗,致使其被狗咬傷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由于第三人過錯而導致動物傷害他人的,由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混合過錯情況下,由受害人、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過錯第三人共同承擔損害后果。
對于單位或其他形式的賠償協議性質,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沒有證據表明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除配偶代簽協議構成表見代理以外,其他人或單位代簽的協議不構成表見代理。但是并非協議完全無效,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單位不可以隨便扣員工工資,但吳女士可以繼續主張權利,要求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予以賠償。
有關此話題的詳細討論,可收聽上海電臺FM93.4《市民政務通》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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