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披露的信息,原告周杰倫訴稱,2015年6月4日,原告發現北京人和書畫院在其名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眾號登載了一篇名為“打到日本漢奸周杰倫,他是賣國賊:下十八層地獄吧。天會收你的”文章,內容稱周杰倫否認自己是中國人是臺灣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經都是日本人這樣捏造的事實,更出現了“日本漢奸”、“賣國賊”、“下十八層地獄”、“一坨屎”以及“賊眉鼠眼”等惡毒詞語。
原告認為,整篇文章充斥對周杰倫的惡意中傷和侮辱,捏造事實丑化其人格,給其名譽和身心都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原告要求,被告北京人和書畫院刪除詆毀、侮辱周杰倫的不實微信信息,停止侵害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在公共媒體向周杰倫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精神損失10萬元。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法相關解釋更具體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庭上,周杰倫代理人表示,涉訴文章對周杰倫同時構成侮辱和誹謗,其中“周杰倫說自己是日本人的后裔”、“只為四川捐款5萬”及文中與記者對答的內容,均為捏造,而其他用語則有侮辱性。法官詢問是否涉及宣揚隱私,代理人表示:“都是假的,沒有隱私。”
法官還要求原告方當庭通過微信公眾號搜索涉及侵權的文章,但原告發現文章已搜不到,疑似下線。
閉庭前法官宣布,由于被告方沒有到庭,無法主持調解工作,原告則表示仍然堅持訴訟請求。當庭沒有宣判。page
作者:劉茸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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