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市民朋友們:
2015年12月28日,我縣發生一起中學生墜樓事件,經公安機關調查,死者趙某為我縣某中學學生,該學生當日中午到華東超市東街店購買礦泉水時在衣服內藏匿超市的巧克力、衣帽掛鉤等商品,被發現后,超市營業員隨即讓其打電話通知家長前來處理。其母親張某某到場后,與超市工作人員交涉,期間,死者母親張某某對趙某進行了責打,趙某于14時33分自行離開超市,14時55分被發現從城關鎮御山城市廣場E座高層墜樓身亡。29日,墜亡女孩趙某家屬到華東超市東街店討要說法,引起群眾聚集圍觀,部分不明真相人員起哄并沖擊超市。30日上午10時40分,個別群眾到華東超市門口擺放花圈引起群眾圍觀,公安機關及時依法進行了處置。下午14時左右,數千名群眾再次聚集在華東超市東街店和西街店門口,在少數不法人員的煽動下,出現了沖擊超市大門,損壞周邊道路隔離欄及公共設施,圍攻現場維持秩序的公安干警,損壞執勤車輛等違法行為。市縣主要領導和其他相關領導第一時間親臨現場,勸導、疏散群眾,協調處理后續事宜,截止12月30日晚,死者家屬已與超市簽訂了賠償協議,善后事宜的處理正在有序進行。公安機關已對超市負責人進行控制,對于超市存在的不法行為,正在依法追究責任。
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和政治安定,防止極少數別有用心人員從事搗亂破壞活動,依法打擊懲處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特作如下通告: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尋釁滋事、聚眾“打、砸 、搶”等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此次中學生墜樓事件,全縣廣大人民表現出極大的關心和同情,但從12月30日開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廣大群眾的同情心,煽動圍觀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干擾正常社會秩序。在此,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希望廣大居民群眾不信謠,不傳謠,不圍觀,不聚集,理性看待此次事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做文明守法公民,樹立永昌人民良好形象。對帶頭鬧事構成犯罪的極少數違法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永昌縣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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