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12月31日電 (劉鵬 戚紹燕 張遠想)看著ATM機里的一沓鈔票,心動的李玲沒有喊住剛剛離開的鈔票主人趙紅,而是悄悄“撿”回后據為己有。當失主趙紅找來時,李玲卻因外債太多為由拒絕歸還。憤怒的趙紅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
31日,記者從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法院了解到,在法官的調解下,二人近日已達成和解。因李玲家庭困難,一時無力償還,決定分期償還“撿”走的4700元錢。
據案情披露,2015年9月底,趙紅到新鄉市鳳泉區某銀行自助存取機上辦理信用卡還款業務。因疏忽大意,趙紅將4700元現金放進存款口后沒點擊確認便轉身離開。隨后,辦理業務的李玲看到存取款口內的一沓鈔票后,一時心動,沒有喊住剛剛離去的趙紅,而是把錢據為己有。
到家后的趙紅發現信用卡并未顯示還款記錄,這才意識到存款后忘了按下“確認鍵”!即刻便原道返回一番尋找。在查看銀行監控后,趙紅隨后找到了取走錢的李玲,但見面后二人卻發生了言語沖突,李玲當場表示拒絕還錢。憤怒之下,趙紅以不當得利為由將李玲起訴到法院。
新鄉市鳳泉區法院經調查了解,李玲家人患病常年需要住院治療,導致其欠下親戚朋友不少外債。事發當日,李玲到ATM機上取錢,恰巧看到了趙紅遺落的現金,就拿走還賬了,目前手邊確實沒有錢。
趙紅在了解了李玲的家庭情況后,同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為自己的過激言行向李玲道歉,并同意李玲每月向其還款1000元,直至還清。
針對此案,新鄉市鳳泉區法院法官表示:拾撿他人遺忘的財物,切莫貪心,應及時和失主聯系并及時歸還,這不僅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義務。若按新鄉地區標準,撿拾價值超過5000元以上的財物拒不歸還的,就可能構成侵占罪要承擔刑事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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