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院宣布一審判決后,孫浩杰未當庭提出上訴。陳永良 圖
案件回顧
2015年3月11日17時26分許
閔行區吳中路虹許路路口處,駕駛紅色寶馬車的司機孫浩杰不聽交警茆盛泉勸阻,強行在路口轉彎,并將民警茆盛泉拖行近十米。茆盛泉送醫后經搶救無效,不幸犧牲。
2015年3月23日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駕車拖行執法交警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孫浩杰批準逮捕。
2015年8月19日 交警被拖行致死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孫浩杰當庭翻供,法院未當庭就本案作出判決。
2015年12月29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浩杰駕駛寶馬車拖拽交警致死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浩杰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早報記者 胡寶秀 通訊員 劉皓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今年3月“寶馬車主拖拽交警致死”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浩杰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犧牲交警已被授予烈士稱號。
停車越線不服交警糾正
2015年3月11日17時25分左右,孫浩杰駕駛一部紅色寶馬X3越野車,沿上海市吳中路直行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虹許路路口時,因超越停車線被在該路口執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糾正。
后孫浩杰又從直行車道徑直行駛至左轉彎至虹許路的待轉區,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并指揮其直行。
孫浩杰不服從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現場指令,啟動車輛強行左轉,在明知茆盛泉在其車輛駕駛室左側伸手阻止其違法行為,并已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的情況下,為逃避處罰,仍持續加速左轉,致被害人茆盛泉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天22時45分死亡。
曾當庭翻供否認關鍵事實
被告人孫浩杰,上海籍人,現年32歲,曾任上海潮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今年8月19日,該案在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當日庭審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被告人孫浩杰涉嫌故意傷害他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此,孫浩杰當庭表示,對公訴人認定的犯罪事實表示異議,并且也不認同被起訴的罪名,否認自己故意傷害的動機,堅稱事發時沒有注意到交警在車邊,所以才開車離開,引發了事故。
孫浩杰在庭審時稱,自己有10年駕齡,也常走這條路,在交通高峰期,經常選擇從最左側的直行車道左轉,事發當時交通繁忙,既然自己已經表達了左轉請求,也處在左轉的待轉區內,那么執勤交警于情于理應該讓他左轉。
當日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雖然在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孫浩杰構成自首,但孫浩杰庭審中翻供,并且直到當日庭審結束仍不承認關鍵事實,所以不構成自首情節,請求法庭不予認定其自首情節。
宣判后未當庭提出上訴
昨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浩杰駕駛寶馬車拖拽交警致死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孫浩杰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浩杰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孫浩杰拒不服從作為交通警察的被害人茆盛泉的現場指揮,明知被害人正在制止其違法行為仍駕車強行加速左轉,以暴力方式抗拒執法,并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孫作案后尚能主動投案,且系初犯,在對其量刑時亦可酌情予以考量。據此,上海一中院一審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孫浩杰未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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