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記者獲悉,12月29日,滬深交易所發布通知,對原股份質押公告格式指引進行了修訂完善。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東股權質押(含凍結、拍賣或設定信托)行為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重點作了三方面修訂:一是擴大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和業務類型。明確股份質押數量計算應將一致行動人一并納入,場內與場外兩種質押類型一并計算;二是對控股股東的股份質押風險做出特別披露要求。明確控股股東被質押股份出現平倉風險時,應當及時披露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擬采取的措施,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并持續披露進展情況;三是按照質押和解質的不同業務特點和風險特征,做出差異化安排。明確處于質押、凍結狀態的股份累計總額與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或者解質、解凍股份的累計發生額與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時,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深交所介紹,《上市公司股東股份被質押(凍結、拍賣或設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以表格形式披露股東股權質押相關信息,包括股東名稱、質押股數、質權人、質押占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二是進一步明確股東股份被凍結、拍賣或設定信托等情形下,應當披露包括股東名稱、是否為第一大股東、凍結/拍賣或設定信托股數及占該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及凍結、拍賣或設定信托的具體情況;三是明確了當控股股東質押的股份出現平倉風險,控股股東被凍結、拍賣或設定信托的股份出現可能被強制過戶的風險時,應當披露是否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控股股東擬采取的補救措施以及披露實際控制人將面臨變更的風險。同時,控股股東股份出現平倉風險或被強制過戶的風險時,還應當就后續進展情況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姜楠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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