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要求,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關于股票核準制的規定,對注冊制改革的具體制度作出專門安排。當日,中國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依照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抓緊做好配套規則的制定及其他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平穩有序地推進注冊制改革。
證監會強調,這一決定的正式通過,標志著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大進展。
證監會表示,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其核心在于理順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既要解決好發行人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要規范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門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實施注冊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場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寬進嚴管、放管結合”的新體制。因此,注冊制改革絕不是簡單的下放審核權力,而是監管方式的根本轉變。實施注冊制以后,審核的重點在于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對企業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作判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均由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對于信息披露的審核把關要求會更加嚴格,對于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打擊會更加有力,對于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會更加有效。(記者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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