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快訊(特稿記者 辰光) 頭一天剛把車子保養,第二天就因為尾燈不亮被罰,南京一市民因不滿處罰將交警告到法院。法制晚報(微信公眾號:觀海內參guanhaineican)記者剛剛獲得消息,這名粗心大意的車主被判敗訴。
南京車主李先生今年53歲,家住南京市高淳區,是一名老駕駛員。今年8月17日下午,李先生開車經過246省道晶橋段一紅綠燈路口停車等待時,被當時正在該路段執勤的交警攔下,交警告知李先生其右后剎車燈不亮,屬違法行為。當即便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李先生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決定予以200元罰款。這一份《處罰決定書》指出,李先生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107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十七項)的規定。
處罰決定作出后,李先生因不服處罰決定,向交警部門申請復議。隨后,復議結果維持交警的處罰決定。李先生不服行政復議結果,近日又向溧水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并撤銷作出的復議決定。
法制晚報(微信公眾號:觀海內參guanhaineican)記者獲悉,案子到了法院,雙方針對爭議焦點,當庭展開辯論。李先生說,車子前一天做過保養,自己當時也仔細檢查過,沒發現任何問題。“誰會在省道上突然停車去檢查車燈亮不亮,燈肯定是突然的故障。”李先生表示,當時交警告知自己違法時,他當時也向其解釋了車子做過維保,并不知道車燈不亮。沒想到李先生的解釋沒有用,交警還是開了罰單。面對交警開的罰單,李先生拒絕簽字,他覺得自己太冤了。
由于李先生不配合,交警將他的駕駛證、行駛證一并扣下,眼見駕照被扣,李先生只得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事后,李先生一想到執勤交警的態度,就火冒三丈。“他態度差,語氣太重,不簽字證件就不給我。”李先生說。
對于李先生所說的交警執法態度的問題,作為被告的交警大隊當庭出示了一份證據,就是當時事發路段的監控錄像。監控錄像中清楚的記錄下了機動車類型、號碼、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足以證明違法行為,且雙方的對話也是一清二楚,不存在李先生所說的態度差等問題。
經審理,溧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認為,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車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對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罰款。原告李先生駕駛剎車燈不亮的汽車上路,交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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