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姚鑫)“感謝各位法官,為了這筆存款,我真是跑斷了腿磨破了嘴皮,如果不是你們主持公道,這筆存款怎么會這么快得以支取”。順利取出存款的趙某,感激的拉著承辦法官的手連聲道謝。近日,鄖西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支取亡夫存款被拒,經法院判決得以順利支取的案件。
家住鄖西縣城關鎮乾興寺村的趙某與其丈夫潘某于1991年12月登記結婚后,家庭生活美滿幸福。2014年由于所在村委會引進了幾家大型企業,建設廠房等設施需要征用部分土地,當年1月潘某便與所居住的村委會簽訂了《土地征用補償協議書》,將趙某、潘某及其子女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交由村集體使用,并獲得土地補償款11萬余元。得到補償款的潘某為了防止日后急用,便于2014年1月24日將其中的5萬元存入當地的農村商業銀行,并獲得一張2年定期存單。
2014年2月24日潘某竟突然因病死亡,在安排完丈夫的后事后,趙某在整理遺物時找到了該50000元定期存單。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趙某,與子女協商后,便準備提前支取該存款用于生活支出。由于不知密碼,趙某便前往公安、村委會等部門開具了相關證明,后持該存單和證明前往農商行取款時,卻被農商行以需要做繼承公證為由多次拒絕。取款無果的趙某又求助于當地鎮、村相關部門調處無果后,萬般無奈的趙某遂一紙訴狀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兌付50000元存款。
鄖西縣城關法庭受理該案后,迅速按照法定程序向雙方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權利義務。庭審中,面對趙某的質問,作為被告的農商行也給出了自己的解釋,其認為趙某與潘某系夫妻關系,該存款系潘某所有,潘某死亡后,其中一半存款歸趙某所有,另一半為趙某子女所有,對于該共有部分,其他共有權人應為共同訴訟人。同時按照農商行業務規程規定,對于此類情況,應當由其他共同繼承人一同前來取款,趙某一人來取款時有權拒付。承辦法官依法組織雙方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后,對于此案也進行調解,但由于農商行態度堅決,而未能達成調解意見。
庭審后,在數次征詢雙方調解意見,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存儲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農商行按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業務流程操作本身沒有錯,但其以其他共有人或者繼承人未到場而拒絕原告趙某支取該筆存款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且侵害了原告趙某合法的財產權益。故對原告趙某要求被告兌付該50000元存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由于本案審理的是原、被告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而非原告及其家人的共有糾紛或繼承糾紛,因此對被告農商行辯解其他共有人或繼承人均應為本案的共同訴訟參與人的意見,該院不予采納。如其他共有人或繼承人對該案所爭議的50000元存款有爭議,可另行主張權利。遂依法判決原告趙某對該存款及利息有隨時要求支取的權利,被告農商行不得拒絕。
拿到判決書的趙某,當天便順利從農商行支取該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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